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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4448582/2026-00335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6-09-0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文字解读: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2026-09-01   作者: 点击数:  

一、编制背景

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将临沂市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提出了更高的空气质量改善要求。2025年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的通知》提出“自2027年7月1日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城市可禁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工作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临沂市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牵头编制了《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调整通告》),优化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进一步降低临沂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的通知》《关于加强移动源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三、编制过程

2026年3月至6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临政字〔2019〕201号)进行修订,编制了《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征求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开展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审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隆泰律师事务所公平竞争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调整通告》主要内容分为4部分,分别是: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除外。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柴油车辆等3类,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实施时间和区域。自2027年7月1日起,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四)其他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机械;督促燃油机械安装实时定位装置;生态环境等9部门协同建立重点场所进出场登记制度,按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应急抢险、消防救护等机械的豁免政策;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执行本通告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五、主要变化

2019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主要将城区外环路以内的区域划定为高排放机械禁用区;2023年,各县区重新划定高排放机械禁用区,将禁用范围扩大至县城区及各乡镇驻地。本次禁用区调整,将原主城区、县城区、乡镇驻地禁用范围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范围,进一步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高排放机械类型,并统筹考虑了应急保障、民生作业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特殊情况,对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有显著作用。

六、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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