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6〕19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金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RGFL768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206国道与彭庄路交汇处
2026年6月8日,我局对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调阅你公司2025年度在线监测数据发现2025年度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04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0.523333吨)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6年6月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5年度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04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0.523333吨)排放污染物。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7月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证据名称: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内容。
6、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已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7、证据名称: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再生铝合金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已取得环评相关手续。
8、证据名称:验收工作组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已完成自主验收。
9、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第19页排污单位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大气排放总许可量的情况。
10、证据名称:在线监测系统历史数据截图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2025年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总排放量情况。
11、证据名称: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12、证据名称: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停运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处于长期停产状态。
13、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金马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为小微企业。
14、证据名称:临沂市行政管理信息上报管理系统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2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年8月15日前,经比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2026〕1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2项:(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超许可种类3个/超浓度3倍以上不足5倍、林格曼黑度4级、11<pH 值≤12.5 或2≤pH值<4/超排放量70%以上不足100%/”权重数值为20%;(2)违法行为发生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权重数值为0%;(3)违法主体管理类别“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权重数值为10%。(二)修正因素(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权重数值为-10%;(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权重数值为-15%等权重数值,通过计算公式确定处罚金额14.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5000元(大写: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