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6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2-06-3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2〕21号

临沂高新区婴歌包装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865193G

地址:俄黄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崔民华    

2022年4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联合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监督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6月2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2〕20号

临沂市高新区耶利米环保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NDJLMXN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满沟屯村   法定代表人:魏永超    

2022年4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联合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监督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6月2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2〕19号

临沂高新区裕丰塑业商行:

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段玉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0MA7JDX3X75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武德村往北300米路东工业园

2022年4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2500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6月2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2〕18号

临沂高新区鑫鑫石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TA1FJ7B 法定代表人:顾召银

地址:高新区东磊石村村东湖北路路南

2022年4月1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6月2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2〕17号

临沂江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612672XW  法定代表人:唐永江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黄官路

2022年4月1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65000 元(大写:陆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6月2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2〕14号

临沂金久石化有限公司加油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MFBD07F 法定代表人:李士昌

地址: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6国道与启阳路交汇处东北角

2022年3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6月2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2〕13号

临沂市烯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FHJN0X 法定代表人:顾召鹏

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解放路与戈九路交汇处北1000米路西

2022年3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6875 元(大写:陆仟捌佰柒拾伍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