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事项
调解依据
调解机构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名称
具体条款及内容
水污染、噪声侵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土壤污染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水生态环境科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2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7206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大气环境科
7206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态保护科
720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