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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及调解机构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5-11-14



行政调解事项

调解依据

调解机构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名称

具体条款及内容

水污染、噪声侵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土壤污染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水生态环境科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2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7206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大气环境科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2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7206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态保护科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2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720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