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对省级、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进行了明确,并提出市级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定。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出台了《通知》。
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对环境不良影响的必要环节,是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通知》对全省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了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编制、审查和监管,有助于推动国土空间格局持续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通知》起草完成后,与省自然资源厅完成了会签,并报经省政府同意,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名义联合印发各市人民政府实施。
《通知》就做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四条要求。
各市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必须依法编写环境影响说明,将环境影响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并在报送审批前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影响说明应当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
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数据共享,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交流。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和执行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