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媒体评论
 
 索 引 号  20220707-181431-994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1-0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新华社:山东:重污染天气拒不停产可依法查封

新华社:山东:重污染天气拒不停产可依法查封

2019-01-04   作者: 点击数:  

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停产限产的可以查封扣押。据悉,这条新措施旨在有效地防止排污单位继续偷产偷排。

全面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山东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所确定的原则、制度、责任体系等是山东省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

新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据介绍,此次修订明确了责任体系,加强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

  
上一条:山东交通广播:专家解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创新环境治理机制 科学加严管控措施
下一条:临沂开展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保护生态资源
关闭窗口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临沂市环境监控中心制作维护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23号 电话:0539-720610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000031    备案号:鲁ICP备2020050342号    党政机关互联网标识公安备案37130202371780

党政机关互联网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