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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20707-181150-896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8-10-1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行业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行业

2018-10-19   作者: 点击数:  

10月18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新修订的《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加严了防治标准,要求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禁止新建严重水污染生产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行业。

在水污染防治监管方面,《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水域全覆盖。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确定、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行业、重要河流和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条例》规定,我省将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淀粉、鱼粉、石材加工、钢铁、火电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饮用水污染防治的核心制度。《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等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餐饮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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