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媒体评论
 索 引 号  20220707-174154-501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7-08-1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山东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率先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来源、涵盖范围等

山东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率先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来源、涵盖范围等

2017-08-12   作者: 点击数: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济南报道 山东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我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中首家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根据《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省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涵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由其组织第三方修复的,其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执行《办法》管理。

  
上一条:排放15余吨酸洗废液造成土壤污染
下一条:山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年有声有色 督促行政机关收缴罚款4863万元,收回各类资金3477万元
关闭窗口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临沂市环境监控中心制作维护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23号 电话:0539-720610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000031    备案号:鲁ICP备2020050342号    党政机关互联网标识公安备案37130202371780

党政机关互联网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