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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20707-173408-702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09-08-2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参与宏观决策 从源头保护环境

参与宏观决策 从源头保护环境

2009-08-24   作者: 点击数:  

国务院近日正式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条例”为规划环评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为环保部门参与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等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了保证对策、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还建立了区域限批制度,规定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区域性流域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在不少地区,江河受到污染,空气污染严重,自然生态遭到破坏,而且呈现出区域性和流域性特点。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地区较少从宏观决策和整体规划层面上考虑环境与资源因素。当前我国开展更多的是建设项目环评,但是,由于建设项目环评处于决策的末端,难以预防布局性和结构性环境问题。规划环评则处于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通过对一个区域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分析,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最终达到从源头预防环境破坏的目的。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规划环评制度,理顺了管理机制。2002年公布的环评法对规划环评的编制、报批、审查等做了原则规定,但是关于规划环评的程序、内容、方法等具体管理细则仍然不明确。新出台的“条例”,细化了环评法中有关规划环评的操作规范。与此同时,针对在环评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规划未经评价即予以审批、规划环评提出的对策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等问题,“条例”规定了跟踪评价、区域限批等约束机制,强化了不履行规划环评的法律责任。因此,“条例”的出台对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完善环评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推进环境保护参与宏观决策。相比项目环评,规划环评真正开始实现了从微观到宏观,从末端到前端,从枝节到主干,从操作到决策的转变和飞跃,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次根本性变革。有了规划环评这项法律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把环境因素纳入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之中,就可以按照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容量要求,对区域、流域、海域的重大开发活动、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建议,以保证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因此,“条例”的出台为环境保护融入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制度抓手,有利于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以及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审批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条例,进一步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水平,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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