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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20707-173200-648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08-02-1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公众的生存权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公众的生存权

2008-02-19   作者: 点击数:  

环境问题是近年来社会持续关注的一个热点。日前,由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编制的"2007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甫一发布,就受到了众多媒体的注意。从报道来看,这份环保民生指数确实有许多可圈可点的地方,透露出了诸多值得我们思索的信息。比如,在环保意识、环保行为和环保满意度方面,公众的总体得分都不高,在50分以下;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其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却落后于不发达城市;环境污染正在对公众的日常生活和健康产生危害,等等。

针对此次环保民生指数调查暴露出的问题,尤其是在环境污染已经越来越成为公众健康的威胁时,该指数的首倡者、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了一句掷地有声的话,保护环境首先就是保护生存权。

所谓生存权,就环保而言,当是满足老百姓基本生理健康需求的权利,比如,呼吸新鲜空气、喝上放心水、吃上安全食品的权利。《人类环境宣言》曾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但现在,多数城市的空气是污染的,很多农村的饮用水不达标,上述调查就显示,环境污染已经对公众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60.7%的公众对食品安全最不放心、39.7%的公众担忧"装修涂料安全"、25.8%的公众对于本地区的空气质量义愤填膺,41.8%的公众把服装材料污染视为"心腹之患"。可以说,在危及生存权方面,生态破坏所导致的恶劣生态环境不利于老百姓的生存;环境污染导致的水、气等环境质量下降直接危及老百姓的身体健康。

尽管环境问题一旦暴发,对同一社会的人们或多或少都会产生影响,但应该看到,这种影响对不同的人是不同的。换言之,环境风险的分配既不是人均的也不是与污染者的贡献直接相关,而是与社会分层中的地位及其流动的无序相关。一般来说,污染者并不直接承受污染,某些社会底层的群体如农民和农民工倒往往成为环境污染的无辜承受者,这种受害严重的甚至到了剥夺生命权的地步。卫生部的统计显示,2006年恶性肿瘤成为我国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的首要死因。而恶性肿瘤高发的首要原因又是环境恶化,特别是与地下水的污染密切相关。癌症高发已成为流域污染地区农村无法回避的现实。

此种情况的产生,既有对环境问题特别是环境污染认识不到位所致,但根本的还在于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以及官员考核评价机制。一些官员不惜采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危及生态的办法来换取GDP的增长,潘岳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短平快的政绩,和一些追求暴利的企业结合起来,乱上煤电、化工、钢铁等重化工项目,不顾当地的资源环境条件,用人民的健康换取极少数人的特殊利益。"像上述恶性肿瘤的发生,就是因为许多地方把化工、印染企业都建在水边以便排污,城镇的垃圾和工业废料大量倾倒入水,从而使得水中的苯、烯等致癌物增多,危及民众的生命健康。

目前,在很多环境受害者社群那里,生存权、生命权与环境权已经是三位一体,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所以,在环境保护方面,我们更应该强调生存权,这应该成为我们做好环保工作的首要理念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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