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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20707-173007-111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07-08-17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打破分割流域统筹是保障 ——二论让湖泊休养生息战略 

打破分割流域统筹是保障 ——二论让湖泊休养生息战略 

2007-08-17   作者: 点击数:  

让湖泊休养生息,一区一地的局部治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往往涉及到多个行政区域。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和障碍,实行流域统筹综合治理,是让湖泊休养生息的保障。

江西省政府近日表示,将在“十一五”期间建立流域污染防治协商机制。而此前,珠江水利委员会、贵州和广西水利、环保部门也共同组建了黔、桂跨省(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这两个针对流域污染防治与治理采取的方式不谋而合,都是采用了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部门的统筹综合治理方式。而这种方式,对于我国实行湖泊休养生息战略尤为重要。

我国湖泊水环境富营养化严重,污染治理难度大、任务艰巨。多年来,尽管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了加大投入、加强源头治理等多项措施,但效果并不显著。问题的症结在于,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地区的复杂系统工程,需从流域全局出发统筹考虑。而目前分散治理、流域治理缺乏整体协调的问题普遍存在。

这种局面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湖泊的治理难度。一方面,缺乏法律约束及由此造成的不当利益博弈,使沿湖各行政区域缺少治理污染的动力、缺乏有效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管理部门各自为政,执行标准、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流域水环境的治理。既降低了治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削弱了整体治理效果。

毋庸置疑,作为共享湖泊资源环境的沿湖地区各行政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门类、规模是存在着内在关联性的。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同时,必须认真探索解决跨界区域生态恢复问题,建立切实有效的统筹治理新机制。

法律是实现统筹治理的根本。当前,我国的流域尤其是跨界流域统筹治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的缺失,正是导致流域治理责任不清、利益不明、机构不强、手段不多的根本原因。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法”等均缺少流域综合管理的内容,且法律中分散的规定对于流域统筹治理无法起到真正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当前,急需在国家的层面上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对流域水资源开发与污染综合防治统一进行规范。

要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逐级明确跨界流域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特别是要明确沿江河湖泊地区的治理责任人,使每个相关省市政府切实担当起应有的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变被动为主动,真正做到“谁污染、谁治理”。

在法律针对性明确的基础上,流域专门管理机构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应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其强有力的跨界地区生态管理权和执法权,对跨界生态区域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制订统一的开发政策,合理划分生态功能区,审定生态纳污能力,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确定跨界生态要素管理标准,对跨界地区内各省区、各地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行监督,对跨界污染事故和争端纠纷进行统一协调和仲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扫除当前流域地方政府之间经常陷入的“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尴尬状态。

各地方及各部门的利益关系,一直是成立流域管理机构的瓶颈,谁来领导,谁来负责的问题,导致流域治理形成利益各方僵持不下的困局。通过法律建立健全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横向利益协调机制,破解了这一难题。流域治理各方的利益就能够进行正常的博弈,并在统筹兼顾的条件下保持平衡。

多瑙河流经欧洲18个国家,作为世界上流经国家最多的河流,却得到了很好的治理保护,关键在于《多瑙河保护公约》和相关执行机构——多瑙河保护国际委员会。这一机构由各国政府联合组成,掌握治理资金和对各国的建议权。澳大利亚在河流湖泊富营养化治理过程中通过法律规定,采用了整体流域管理模式,其决策不以某个州,而是以整个流域的总体利益为基础。在这样的条件下,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污染赔偿机制和流域经济补偿制度等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当上游排污给下游造成污染和损害,上游的政府和企业必须做出相应赔偿;与之相适应,当上游为环境治理做出牺牲,中下游得益方要反哺上游,交“环境费”。

苏州市政协主席冯瑞渡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太湖污染的根本原因还是出在机制层面。对于流域统筹治理而言,法律和机制成为关键。环保是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没有环境保护,就不会有真正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如果再不真正进行联合防污治污,作为利益共同体的湖泊流域各方,还将为之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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