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媒体评论
 
 索 引 号  20220707-172934-000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07-07-2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评论:决不能靠“百姓下跪”推进环保

评论:决不能靠“百姓下跪”推进环保

2007-07-24   作者: 点击数:  

侯佳儒(北京学者)

我国应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现代型诉讼,它能给公众和被管理者提供以司法途径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和机会,并在相当程度上对环保政策的形成和环境立法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不久前,国家环保总局检查组到安徽蚌埠鲍家沟检查,由于对当地政府部门污染久治不愈的现状失去信心,一群当地百姓跪倒在检查组面前,请求检查组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解决污染问题。据反映,当地村民为了污染问题已经上告了10年,“市里来查过、省里来查过,可就是不断地查不断地排污”。(昨日《中国青年报》)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人人因法律保护而平等,法律是公民一切权益的最后保障,任何公民都不该陷入以牺牲尊严来换取权利的境地。老百姓的腰杆是由法律撑着的,而安徽鲍家沟百姓这一跪,表明的不仅仅是这些普通公民环境维权的艰辛、无奈,这背后暴露的是环境执法、立法领域存在的严峻问题。

法谚云,有权利就有保障,有损害就有救济。但和一般的权利损害比较,环境侵权的一大特点就是,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加害方与受害方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对等。

比如,在经济上,污染受害者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受损害后本已经济拮据,高昂的诉讼费用、律师费、鉴定费用使他们难以支付;在诉讼资源上,污染受害者在信息、专业知识、技术等资源问题上,相对于污染企业更不具有优势。

而且,由于污染企业都是当地政府的利税来源,有的甚至是“支柱”企业,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甘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这样,受害者日益丧失对当地政府和法律的信心,环境违法者也就更加肆无忌惮了。

按照环保总局官员的说法,目前环境执法中企业有“三不怕”:一不怕环境监察、二不怕环境处罚、三不怕给老百姓造成损害;而一些地方政府又有“三不查”:老百姓不上访不查、媒体不揭露不查、高层领导不批示不查。这样的社会逻辑下,环境受损的普通公民维权无路,甚至下跪求援,也就不足为怪了。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从两个方面完善立法:首先,要加大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根据我国现行《环保法》,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最多罚10万元,而根据法律规定,每月只能罚1次。这种处罚成本和污染企业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亿元的利益相比,实在是九牛一毛,违法成本明显低于守法成本,企业根本就不怕行政处罚。

其次,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贯彻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未经起诉不得启动审判程序。然而,我国目前三种诉讼制度中(主要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关系到环境侵权诉讼的规定存在不足,导致此类案件的审判出现了盲区。

根据我国民诉法108条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很显然,按照这一规定,环境侵权诉讼中,暂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管有无间接利害关系,也不管日后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能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上,我国法律也特别强调原告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这也使环境侵权的行政行为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鉴于此,我国应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现代型诉讼,它能给公众和被管理者提供以司法途径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和机会,并在相当程度上对环保政策的形成和环境立法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上一条:环保:先发展再治理模式已走进死胡同
下一条:环境法论坛:达标排放致人身损失也应担责
关闭窗口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临沂市环境监控中心制作维护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23号 电话:0539-720610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000031    备案号:鲁ICP备05026973号    党政机关互联网标识公安备案37130202371780

党政机关互联网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