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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20707-172918-085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07-07-0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嗅辨员”闻闻就知超标与否,有点悬!

“嗅辨员”闻闻就知超标与否,有点悬!

2007-07-03   作者: 点击数:  

污染超标?闻闻就知。日前,广州番禺区首批12名环保“嗅辨员”和“判定师”上岗。他们的日常工作就是对实验室采集的气体一遍遍“闻臭”,辨别某个地方的污染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人民网)

笔者觉得嗅辨员不到现场,而是由采集人员用真空瓶抽取臭气样品带回家去闻来确定超标与否,在确定排放者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上所能起到的证据作用,会受到诸如外来因素的影响,委实有点悬。

在外国,嗅辨员被称为“闻臭师”, 他们走到户外,为环境监管提供动态的感官依据。如日本“闻臭师”专门闻公共厕所,一旦臭味超标,就责成厕所管理员限时除臭。广州的“闻臭师”为了保护敏感的嗅觉足不出户,万一样品被人调换了怎么办?或者在采集过程中臭气集中排放区域有所变化,采集的样品不具代表性怎么办?

更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恶臭气体污染引发的环境纠 纷较多,也较复杂。臭气样本经过判定师采样,嗅辨员闻臭,还要经过一些必须的受理、调查、察看、取证、采样、运输、储存等环节,这么折腾来折腾去,受污染 的老百姓根本看不到公开透明的鉴定过程,如果“闻臭师”拿了排污者的好处,将恶臭气体鉴定为不超标,报告一出,老百姓只好忍气吞“臭”?

其实,调处恶臭等气体排污扰民这一块,无须复杂的辨嗅程序。只要公众举报有不舒适的嗅觉感受, 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以常人身份和举报者一起闻一闻便知是否构成污染侵权行为。可规定达到若干人以上共同嗅辨即可认定污染的存在。也就是说,即便 “闻臭师”鉴定是不超标的合法排污,但只要现场执法人员和举报人达到一定的人数共同认定,即为侵权排污,对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是立即停止放臭,消除危害;二是赔偿由排臭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感官不适引起的精神损失。

只有如此,才能体现环境执法的人性化,务实化,更加妥贴的保护公众环境权和清洁空气权,处理好相邻权纠纷。如果指望一个“闻臭师”,光以超标与否论污染,恐难妥善调处好由臭气排放所引发的污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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