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助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常见问题解答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备案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环评类别为“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同时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三)操作流程
1.打开浏览器,搜索“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s://hbj.linyi.gov.cn/),进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主页;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主页最下方中部找到“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系统”(详见图1,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点击进入“备案系统”向导页(详见图2)。
图1“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主页
或者搜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s://beian.china-eia.com/),进入“备案系统”向导页(详见图2)。
图2“备案系统”向导页
2. 点击“备案系统”向导页中“继续”,进入填报指南页,请仔细阅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再点击“我已阅读并承诺遵守上述规定”(详见图3),进入登录页(详见图4)。

图3“备案系统”填报指南页
3.如用户已注册,请在“备案系统”登录页的用户登录区域内选择登录方式,输入正确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点击“登录”,进入项目列表页(详见图6)。
如用户未注册,请在登录页的用户登录区域内点击“注册”,进入注册页(详见图5),根据要求填写您的单位或者个人信息;注册成功后,返回登录页进行登录。
4.在“备案系统”项目列表页,点击“备案一个项目”(详见图6.1)、选择“项目建设地点”(详见图6.2)、勾选“我承诺拟备案的项目符合以上要求” 、点击“下一步”(详见图6.3),进入信息填报页。
5.在“备案系统”信息填报页,如实填写建设项目信息(详见图7,可根据样表进行填报),点击“保存”,弹出确认提示框,用户需仔细阅读提示信息,在提示框上点击“确定”,进入项目信息确认页面,如果还需要修改信息,点击“修改”,返回到编辑页面,修改后重新提交;再次确认所填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弹出确认提交提示框,在提示框上点击“确定”,弹出登记表提交成功提示框,生成备案号同时对外公示,并进入登记表预览页面,打印后由法人签字备查。
6.用户对建设项目进行网上备案后,无法自行修改或删除,如发现填报信息错误,请及时联系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修改或删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1.推荐用户使用360安全浏览器8.1极速模式、谷歌44.0.2403.89浏览器访问“备案系统”,支持浏览器最低分辨率为1366*768,其他浏览器可能出现兼容问题。
2.用户登录“备案系统”时,请务必在登录页的用户登录区域内选择登录方式、输入正确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再点击“登录”。
3.用户在使用“备案系统”过程中,如果忘记密码,可通过用户名找回、手机号找回密码等方式重置密码,返回登录页进行登录。用户登录“备案系统”后,可在项目列表页点击“修改密码”,重置密码。
4.用户需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等实际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备案依据;如备案依据不确定的,可先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确定项目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备案依据。
用户需注意项目建设地点应填写到具体街道门牌号,占地面积的单位是平方米,项目投资和环保投资的单位均为万元、环保投资额不能大于项目投资额;移动联系电话由11位数字组成,固定联系电话由区号和电话号码组成、 区号和电话号码间用“-”隔开,如需填写两个联系电话,用“/”隔开。
用户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准确选择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项目性质,详细填写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等内容,填报环境影响、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等。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时,首先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特别注意避免出现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情形。
登记表填报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表中相应栏目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并对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其中,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