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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发布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1-0000193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8-1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12345热线值班信息(2021年第7期)

12345热线值班信息(2021年第7期)

2021-08-16   作者: 点击数:  

202171日至2021731日,市生态环境局共接到12345批转的群众来电14件,受理14件,回退0件。其中市局受理了6兰山区分局受理了3件,罗庄区分局受理了2件,河东区分局受理了1件,县区分局受理了2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来电办理情况

(一)市局

1、75日,市民通过市长信箱求助: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聘用制工勤职工,一直未发放绩效工资,认为不合理,要求相关部门落实尽快发放,请予以办理,谢谢。

办理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回复:求助人反映的绩效工资,实为绩效考核奖金。关于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有关规定,已于2021年6月8日谈话会议时,向求助人详细相告,目前没有新政策规定等可相告事项。已于2021年7月7日8:18向求助人进行了反馈。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不满意。

2、79日,市民来电求助:其欲在临沂市建设塑料制品厂,希望相关部门落实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请予以办理,谢谢。

办理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科回复:非常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与支持,塑料制品厂办理环评手续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分类管理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执行,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环评审批工作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移交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请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请自行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即可。备案网站链接为:http://58.56.98.90/REG/a/login。 三、项目的建设既要符合环保相关要求;项目选址还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不得扰民;项目生产设备、规模等需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不得为国家规定为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表示满意。

3712日,市民来电举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工作人员闫鑫,利用职权给予兰山区孝河路与武汉路交汇处齐鲁园公馆1307室江苏绿源环保有限公司介绍环评私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市生态环境局党建科不作为,不予查处,对此表示不满,要求相关部门追究党建科不作为行为并尽快查处工作人员闫鑫谋取私利行为,请予以调查处理,谢谢。

办理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党建科回复:自接到关于举报我局闫鑫有关问题的信访件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举报人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3月19日、3月24日、4月15日、4月16日、4月21日、4月27日与举报人及信访反映涉及人员张萍、闫鑫进行多次谈话了解 (有录音记录),并调取兰山分局审批的涉及江苏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环评报告表(书)及企业名单。通过调查,无证据证明闫鑫存在谋取私利问题。期间,我局工作人员多次向举报人建议提供相关证据(录音、视频或者其他证据等),但举报人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多次要求我局工作人员调查闫鑫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后经咨询市纪委监委派驻四组,调查闫鑫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属于审查调查,我局无审查调查权。党建科工作人员已向举报人解释,并于2021年4月30日就举报人反映有关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建议举报人向市纪委反映。书面答复意见已按照举报人要求,邮寄给举报人。综上所述,我局党建科严格按照要求,对举报人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不存在不作为行为。关于举报人举报闫鑫谋取私利问题,因审查调查权限,建议举报人向市纪委反映。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不满意。

4、714日,市民来电感谢:近期临沂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制止所有工地夜间22:00-06:00施工,使农民工得到了充足休息,对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办理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回复:20201年16时05分,与信访人潘先生取得了联系。向潘先生对环保事业的支持表示了感谢,并告知其《临沂市集中治理夜间施工扰民问题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中生态环境局的具体职责分工。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表示满意。

5、716日,市民来电求助:其二哥张继考为河东区八湖镇河北崖村村民,2018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冯学岭至该村给予其二哥工厂办理环评手续,收取其二哥3.8万元左右钱款,至今未给予办理,要求落实给予退还钱款,请予以办理,谢谢。

办理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党建科回复:经与举报人沟通,目前相关情况正在了解核实,因缺乏相关证据材料,待了解核实后,给予举报人答复。经与举报人沟通,举报人表示理解。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基本满意。

6、721日,市民来电举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工作人员闫鑫,利用职权给予兰山区孝河路与武汉路交汇处齐鲁园公馆1307室江苏绿源环保有限公司介绍环评私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市生态环境局党建科不作为,不予查处,对此表示不满,要求相关部门追究党建科不作为行为并尽快查处工作人员闫鑫谋取私利行为,请予以调查处理,谢谢。

办理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党建科回复:自接到关于举报我局闫鑫有关问题的信访件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举报人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3月19日、3月24日、4月15日、4月16日、4月21日、4月27日与举报人及信访反映涉及人员张萍、闫鑫进行多次谈话了解(有录音记录),并调取兰山分局审批的涉及江苏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环评报告表(书)及企业名单。通过调查,无证据证明闫鑫存在谋取私利问题。期间,我局工作人员多次向举报人建议提供相关证据(录音、视频或者其他证据等),但举报人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多次要求我局工作人员调查闫鑫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后经咨询市纪委监委派驻四组,调查闫鑫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属于审查调查,我局无审查调查权。党建科工作人员已向举报人解释,并于2021年4月30日就举报人反映有关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建议举报人向市纪委反映。书面答复意见已按照举报人要求,邮寄给举报人。综上所述,我局党建科严格按照要求,对举报人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不存在不作为行为。关于举报人举报闫鑫谋取私利问题,因审查调查权限,建议举报人向市纪委反映。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不满意。

(二)兰山区分局

1、71日,市民来电投诉:兰山区方城镇东朱汪村村南远鹏木业,每天加工粉尘污染严重,要求临沂市生态环境管理局协调落实整改或停工,请予以调查处理,谢谢。

办理情况: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回复:举报人反映的兰山区方城镇东朱汪村村南远鹏木业工粉尘污染严重问题,我局联合方城镇政府进行了现场调查处理,经查远鹏木业实为临沂市兰山区远鹏板材厂主要从事年产1.2万立方米集成材的加工及销售,其开据、裁锯工序产生粉尘已配套安装了除尘器。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但生产车间内存在部分积尘现象。执法人员已要求其加强粉尘的收集同时定期开展车间清扫,减少周边环境的影响。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表示满意。

2、75日,市民来电投诉: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小埠东村橡胶坝北停车场内,于2021年6月22日17:00左右存在人员喷漆,污染严重,气味刺鼻,要求相关部门落实整改。请予以调查处理,谢谢。

办理情况: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回复:市民反映的“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小埠东村橡胶坝北停车场内,于2021年6月22日17:00左右存在人员喷漆,污染严重,气味刺鼻”的问题,经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称停车场修路面喷漆已结束。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表示满意。

375日,市民来电投诉:兰山区兰山路与临西一路交汇处首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前期该公司在厂内建设污水处理厂,现污水处理厂经常向兰山区青龙河河道内超标排放总磷且私自修改污水排放含量,要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尽快查处,请予以调查处理,谢谢。

办理情况: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回复:经现场检查,监控站房勿私自进入痕迹,调取站房内30日监控视频和3个月数采仪数据,未发现有企业私自改动的现象,在线数据达标,运营公司定期对在线设备校准和巡查,无异常。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联系不上。

(三)罗庄区分局

1、710日,市民来电投诉:其为罗庄区盛庄街道化武路三岗村汽车脚垫复合厂负责人,2020年5月市环保局因其工厂排放刺鼻气味为由,要求其关闭,已关闭,现发现该处存在较多排放刺鼻气味的复合厂正常营业,对此不满,要求给予合理解释,请予以调查处理,谢谢。

办理情况:罗庄区环保分局回复:您好!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们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监察大队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21年7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经与举报人联系了解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我局将进一步进行调查处理。 二、反馈意见 2021年7月15日,我局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人表示满意。如有疑问可以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进行查阅相关政策依据,也可以直接致电0539-7105127继续咨询反映。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表示满意。

2、727日,市民来电求助:2021年7月23日,其国五车辆鲁Q952LG至罗庄区褚墩镇沂顺检测站进行检测审车,该处显示其尾气不达标给予锁车,工作人员告知解车需缴纳150元费用,要求相关部门落实尽快给予解车,请予以办理,谢谢。

办理情况:罗庄区环保分局回复:您好!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们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流域科进行了核实和处理,现将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1、核实情况:与杨秀雨先生取得联系,杨先生于7月23日至沂顺检测站进行审车,杨先生表示车牌号为鲁Q952LT的车辆为国五车辆,尾气检测为什么不合格?并且沂顺工作人员告知车辆因尾气不达标被环保系统锁定,需要缴纳150元费用解锁。经核实:根据机动车尾气监管平台显示,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烟度值达到16.08(限制1.2)属于严重超标,导致车辆尾气不达标系统给予锁定。 2、处理情况:我局已与杨秀雨先生进行沟通,告知杨先生因烟度值超标导致尾气超标,系统给予锁定,并把检测数值和限制一并告知。系统解锁需要到M站进行解锁,M站属于交通局管辖,收费标准由M站自行定价。收费标准、解锁标准不属于我局监管范围。 3、回访情况:2021年7月29日电话回访举报人,举报人表示满意。感谢您的信任、关注和支持!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表示满意。

(四)河东区分局

1、714日,市民来电求助:2021年7月2日,其至河东区温泉路与北京东路交汇处正直检测线年审国三客车,该处告知停止年审国三客车,市民表示不合理,要求相关部门落实给予合理解释,请予以办理,谢谢。

办理情况: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回复:区热线管理办公室: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临沂12345热线接听的群众来电(工单编号:210702092817314112),群众反映“至温泉路正直检测线年审国三客车,该出告知停止年审国三客车,2021年7月2日市民要求相关部门落实给予合理解释”。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立即组织人员对问题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经与车主及正直相关负责人沟通得知,现对国三客车仍正常进行年审,由于近期进行国三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现场工作人员未对具体淘汰车型进行充分理解,故未对该车进行年审,经与正直及相关部门沟通,现已完成该车年审工作。已与反映人联系并将情况对其说明,反映人表示理解和满意。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 2021年7月19日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表示满意。

(四)费县分局

1、7月11日,市民来电投诉:其前期通过12345工单210519074218764912反映“费县探沂镇岩滨路康地恩生物公司周围,该处经常散发不明恶臭,气味刺鼻,要求尽快落实查处协调整改”的问题,费县生态环境局行政不作为,一直未解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落实费县生态环境局对外公开道歉,请予以调查处理,谢谢。

办理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回复:接信访后,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执法人员细致排查分析,异味来自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康地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能性较大,执法人员对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康地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次进行检查,检查时两企业污染污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调阅企业自行检测报告,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同时,局领导安排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4日对恒欣药业、康地恩公司及南季家疃村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两公司排放污染物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南季家疃村臭气浓度也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相关标准。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联系不上。

2、7月22日,市民来电投诉:其前期通过12345工单210519074218764912反映“费县探沂镇岩滨路康地恩生物公司周围,该处经常散发不明恶臭,气味刺鼻,要求尽快落实查处协调整改”的问题,费县生态环境局行政不作为,一直未解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落实费县生态环境局对外公开道歉,请予以调查处理,谢谢。

办理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回复:费县环境监察大队回复:我局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4日委托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康地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排废气以及费县南季家疃村臭气浓度进行检测,现场检测时,执法人员电话通知了信访人并邀请其到现场监督见证,信访人拒绝。检测报告(2021HZ010787、2021HZ111083、2021HZ111084)表明企业外排废气及该村臭气浓度均符合相关标准。 执法人员在调查走访过程中对山东德民堂药业有限公司沿街商铺、路边行人及南季家疃村部分村民进行调查,山东德民堂药业有限公司沿街商铺人员表示未闻到异味,部分村民反应有时会闻到类似饲料异味,部分村民反应几乎未闻到过异味。

电话回复来电人:当事人联系不上。

二、回退工单及法律政策依据

 

  
上一条:群众反映河东区凤凰岭街道田家小区一塑料加工厂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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