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的提 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万物土中生,食以土为本”,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没有土壤便没有农业,没有农业便没有人类自己,没有高质量的土壤也不会有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一旦土壤环境发生问题,土壤容纳、降解、净化污染物质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能力,土壤影响和促进植物、动物和人类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能力就会下降、消失,甚至会产生危害,人类生存将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一、我市土壤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基本情况
(一)以土壤污染调查为切入点,掌握土壤现状。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5〕38号)的要求,结合《山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防控企业、产业淘汰重点企业、国控重金属污染重点企业的要求,临沂市选择25个可能受到污染的场地,其中重污染企业17家、废弃场地5个、固废处置场3个。在全市布设监测点位338个,通过资料收集、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录入和调查成果集成,初步调查了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基本摸清了全市土壤无机物和有机物污染情况,大致掌握了全市土壤污染概况,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以切断固体废物污染源为手段,遏制土壤污染。推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切实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各环节监管,全市已建成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5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1家,生活垃圾焚烧炉4台。
(三)制定《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省环保厅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我市工作实际,我市积极开展《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工作。2017年3月,通过公开招标,《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项目经评标,中标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2017年4月,与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多次沟通,反复修改,完成《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初稿)编制。2017年5月-6月,向我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征求《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通过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电话沟通,并与市政府秘书科、市法制办对接后,对《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目前,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等市政府领导批示后即公布《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四)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控制我市拟二次开发利用工业场地污染,2016年6月7日,我局制定下发了《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临环发〔2016〕97号),要求对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不予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我市沂水县老机床厂、鲁洲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沂水鑫源纸业有限公司、等11家工业企业场地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我局根据有关要求已予以备案。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转移处置审批手续流程,防范危险废物转移途中的环境风险,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规定,确保运输安全;积极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强化监管,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等情况;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
(二)探索建立规范污染场地监管机制。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根据国家和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统一要求,在现有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基础上,制定临沂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以耕地为重点,对历史污染灌溉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原则,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风险点位和背景点位。根据全省土壤监测点位设置要求,完成全市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优化设置。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粮油主产区、主要蔬菜种植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及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周边、大型交通干线两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建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区全覆盖。
3、建立土壤污染者责任追究制度。
土壤污染治理要依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利用者或者其他污染者对污染土壤承担治理责任。在土壤污染者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土地使用者举证证明其不是土壤污染者,除非证据能够证明土壤污染不是由使用者造成,否则土地使用者须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同时对土壤污染者进行经济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污染并对污染土地进行污染修复,对造成严重土壤污染事件的单位或主要责任人依照《新环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体制。
土壤污染防治,仅依靠有限的执法力量是不够的,需要调动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积极性,更需要建立引导、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土壤环境的制度来充分发挥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建立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渠道,设立公众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让公众能够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其掌握的有关土壤污染情况,以便政府部门及时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建立公众监督体制,让广大群众来监督政府部门治理土壤污染,以防止政府部门在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要发挥广大群众对土地利用者的监督作用,监督其在土壤利用过程中的行为,监督经营者对土壤的不当行为。
最后,非常感谢你们对环保工作关心和支持,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继续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 6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