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30日,市局共接到12345批转的群众来电14件,退回6件,受理5件(其中3件反映同类问题),其中市局5件、兰山区4件、临沭县1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来电办理情况
(一)市局
1、6月16日,市民来电:兰山区华威检测线黄牛人员收取车主200元的费用,车辆不需要办理环保检测,检测线由个人开办而不是政府创办,市民表示不合理。
办理情况:尾气办答复如下,(1)当事人反映检测线人员和黄牛串通,私自发放环保标志的问题。欢迎检举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法进行取证,如果情况属实,我局将会对检测线进行严肃处理。(2)当事人反应检测站不是政府建设问题。根据《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环检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任何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我市检测站均为社会第三方建设、运营。当事人联系不上,无法回复。
2、6月17日,3位市民来电:市区雾霾严重,影响市民生活。
办理情况:大气科答复如下,6月份以来,全市空气质量一直较好,只有6月11日,空气AQI指数107,出现轻微污染,当日的主要污染因素为臭氧,原因为阳光较好,天气闷热,空气湿度大,并不是雾霾。已经联系市民解释,市民表示满意。
3、6月21日,市民来电:市民到车管所领取环保贴,工作人员告知无行车证不予办理,市民表示车辆外出,已携带车辆登记证书。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联系车主答复,车主表示满意。
(二)兰山区
1、6月16日,市民来电:其在山东政务服务网申报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项目是兰山区年产3万只保温桶和容器,兰山区环保局告知网站申请,现在项目信息在网站无法查询。
办理情况:经核实,该申报网站由市发改委负责维护,查询相关信息需要咨询市发改委。经核实,该企业网上申报信息已存在。联系市民解释,市民表示满意。
2、6月17日,市民来电:兰山区临沂血站家属院西侧有移动公司信号基站,信号站距离其家卧室3米。
办理情况: 经查,临沂血站家属院内移动信号基站属于临沂移动公司,该基站未办理相关辐射环评手续。兰山环保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信号基站。联系市民说明,市民表示满意。
3、6月20日,市民来电:2016年4月市民拨打兰山区环保局8118313和市环保局7206101反映“兰山区方城镇东朱汪村,村南甲醛厂,向地下排放污水,污染地下水”的问题,市民要求尽快查处。
办理情况:接到群众举报兰山区方城镇东朱汪村甲醛厂污染地下水问题后,临沂市环保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监察、监测力量进行调查。经查,举报人反映的甲醛厂为临沂洪志甲醛厂,该厂位于兰山区方城镇东朱汪村,主要从事甲醛生产,该厂办理了环评手续,外排水为冷却水,未发现环境违法问题。6月18日,我局委托山东远通监测有限公司联合方城镇政府对该村洪志甲醛厂在内的5个点位地下水,按规范进行了采样监测。从监测结果看,这5个点位的甲醛指标均低于水质甲醛检测标准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3197-1991)检出限,甲醛未检出,市民反映地区不存在甲醛污染地下水问题。举报人举报不属实。举报人自2016年4月份起以地下水被污染为由分别向山东省环保厅、临沂市环保局、兰山环保分局、方城镇党委进行上访,相关部门多次进行调查,市县乡三级对调查结果、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多次向举报人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举报人均以地下水被污染,要求环保部门解释为由,拒不理会。已向市热线办上报不合理工单说明,建议将此工单列为不合理诉求。
4、6月28日,市民来电:兰山区南坊滨河大道临沂市电视塔距离临沂一小较近,咨询电视塔是否有辐射。
办理情况: 兰山环保分局组织了现场核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临沂广播电视塔周围敏感点位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电视塔周围敏感点位均在标准限值范围之内。联系市民说明,市民表示满意。
(三)临沭县
1、6月28日,市民来电:市民表示临沭县南古镇祥晶氯化钙工厂属于违章建筑并污染严重。
办理情况: 2016年6月22号,临沂市环保局组织临沭县环保局对举报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临沭县祥晶氯化钙厂位于临沭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主要从事氯化钙溶液和氯化钙片生产,该厂年产2万吨氯化钙项目。经专家技术评估,该项目符合审批要求,于2014年2月经市环保局批复建设(环评批复文号:临环发[2014]21号)。现场该厂未生产,大门紧闭,厂内无人,厂外正在修路。经调查,前日企业对罐区进行了清理。由于该厂存在合同经济纠纷,目前已诉至法院审理。根据检查情况,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要求临沭县祥晶氯化钙厂在投入试生产前需向县局进行备案。联系市民反馈,电话无人接听。
二、回退工单及法律政策依据
1、6月16日,市民来电:兰山区陷泥河内河水污染严重。
——市民反映位置为城市内河,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临政发〔2014〕4号),城区主要河道和闸坝由市园林局维护管理,建议转市园林局办理。
2、6月20日,市民来电:兰山区南坊上海路与柳青河大桥交汇东北角存在一处排污口。
――该排污口为城市排水设施,根据《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责任清单》,城管局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业务指导、考核等工作,建议转城管局办理。
3、6月24日,市民来电:6月13日,兰山区涑河与沂河交汇处的水面,出现大量白色泡沫。
――市民反映位置为城市内河,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临政发〔2014〕4号),城区主要河道和闸坝由市园林局维护管理,建议转市园林局办理。
4、6月30日,市民来电:其多次到兰山区华为检测有限公司办理车辆尾气检测业务,检测多次均未通过,其表示通过黄牛办理就通过检测。
――社会各行业黄牛问题属社会治安管理中妨害社会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第五十二条,建议车主发现黄牛直接报警。建议转公安交警部门办理。
5、6月30日,市民来电: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天津路与沂蒙路交汇处向东100米天天烧烤店,开放两盏大灯,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目前国家和我省环保法律法规未对光污染有明确规定,也未出台相关标准。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根据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责任清单》,城管局负责“城市照明、楼宇亮化等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转城管局办理。
6、6月30日,市民来电:罗庄区盛庄镇豪德建材城东侧小清河内,布满垃圾且散发严重臭味。
――根据《临沂市园林局责任清单》,市园林局“负责所辖河道的清淤、疏浚工作。”根据《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责任清单》市城管局行使“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建议转市园林局、市城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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