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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10426-180457-950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6-08-0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12345热线值班信息(2016年第14期)

12345热线值班信息(2016年第14期)

2016-08-02   作者: 点击数:  

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市局共接到12345批转的群众来电17件,退回6件,受理11件,其中市局6件、兰山区2件、河东区1件、兰陵县1件、平邑县1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来电办理情况

(一)市局

1、6月1日,市民来电:兰山区南坊祥园A区1号楼,电梯内紧急呼叫装置未安装。

办理情况:办公室已通过市行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联系祥园小区物业,物业承诺近期予以解决。联系市民反馈,市民表示满意。

2、6月2日,市民来电:市民在正直检测线进行车辆年审,但车辆尾气三次检测均不合格,尾气超标越来越严重。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联系市民解释,市民表示满意。

3、6月4日,市民来电:兰山区中医院最北侧病房楼有放射科使用的加速器,市民怀疑该仪器存在辐射。

办理情况:辐射科组织到市中医医院进行了调查。经现场调查,市民反映的医用加速器机房位于临沂市中医医院内科楼北侧紧连的放疗楼负一楼。该加速器于2013年10月安装,并于2014年6月投入使用。并已办理了卫生部门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出具的2015年度、2016年度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SP2015Q043、SP2016Q005)表明,加速器机房外侧、室顶及防护门外等检测点位的辐射剂量均低于国家标准GBZ126-2011《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中6.1.3“在加速器迷宫门处、控制室和加速器机房墙外30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的要求”。因投诉人未留联系方式,我局无法与投诉人直接沟通解释,但近期有市民通过多个平台反映该问题,在省市两级卫生和环保部门出具权威监测报告支持并多次说明的情况下仍表示不满。已向市政府热线办上报不合理工单说明。

4、6月7日,市民来电:其车辆一直为国三排放标准,正直检测线将其车辆改成国二排放标准。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联系车主,车主车辆在公安目录库和环保目录库已经更新为国二排放车辆,车主表示理解。

5、6月13日,市民来电:其到罗庄区远通检测线检测尾气。工作人员告知环保贴无法打印,该检测站工作人员与罗庄区金九路与临西五路交汇处交运检测线工作人员协商,让其到交运检测线打印环保贴,打印到2016年8月。市民认为不合理,要求交运检测线将环保贴打印到12月。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电话联系市民予以解答,市民表示满意。

6、6月13日,市民来电:其车辆尾气环保标志和测尾气的缴费单据丢失,咨询补办问题。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联系车主予以解答,市民表示满意。

(二)兰山区

1、6月12日,市民来电:希望在兰山区北京路开办汽车厂,咨询环保部门是否允许进行汽车喷漆工作。

办理情况:经与市民联系,若需办理环评手续,需要提报相关材料,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后按照法规政策要求作出审批决定。联系说明,市民表示满意。

2、6月14日,市民来电:北城新区茶山路与西安路交汇南300米路东双龙花园小区北边,有人私自清洗沙子并售卖,产生噪声并污染地下水。

办理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限期10日内完善隔音设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严禁夜间生产。逾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兰山环保分局将函告当地党委政府,要求该作坊进行搬迁。

(三)河东区

1、6月1日,市民来电:河东区荣府小区6号楼,铁塔公司在附近建设发射塔,距离不足10米是否存在辐射。

办理情况:经查,举报人反映的位置已经安装铁塔,但未安装信号发射装置,未投入使用,不存在电磁辐射,因此当前无法进行辐射监测。该项目未进行环评,属于未批先建,河东环保分局下达了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不得擅自投入使用。查处情况已经反馈市民,市民表示满意。

(四)兰陵县

1、6月13日,市民来电:兰陵县大仲村镇金城村,村西南方向福宝石灰厂每天夜间生产,噪声严重扰民,大气污染严重。

办理情况:经查,举报人举报的是兰陵县福宝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经苍山县环境保护局批准(苍环管〔2012〕34号),于2012年7月18日通过验收(苍环验〔2012〕15号)。2016年,按照市局石灰行业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第三时段标准要求,该公司于5月31日向兰陵县局提交停产报告,停产安装脉冲除尘器等设备进行提标改造。现场调查时,该公司正在提标改造,安装污染物处理设备。无法对大气、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因当事人联系不上,无法回复。

(五)平邑县

1、6月12日,市民来电:平邑县西环一路明德花园小区36号2单元楼顶,刚建设了一处基站。

办理情况:经查,市民举报设备是无线电监测设备,不是基站。经现场监测,显示为0.06USV/H,远低于手机电脑辐射值,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影响。查处情况已经反馈市民,市民表示满意。

二、回退工单及法律政策依据

1、6月2日,市民来电:兰山区青龙河、陷泥河内河水污染严重。

——市民反映位置为城市内河,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临政发〔2014〕4号),城区主要河道和闸坝由市园林局维护管理,建议转市园林局办理。

2、6月2日,市民来电:河东区汤头镇官庄村,有人在村西沂河内投毒抓鱼,导致河水受到污染。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毒违法行为事项建议转公安局查处。2、根据卫计委责任清单,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饮用水安全事项建议转卫计委办理。

3、6月3日,市民来电:兰山区清河北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水榭华庭小区内,2016年1月起因治理青龙河将小区的道路使用石墩堵住,但施工人员较少,至今未竣工。

――接到工单后,市环保局立即组织调查。经查,青龙河整治工程是2016年4月份进场施工,为便于施工,施工方经与小区物业协商同意并签订协议,新开辟了水榭华庭小区一条道路,未影响市民原出行道路。施工单位使用围栏将工地隔离,未使用石墩等其他设施。市民反映问题时间和具体事项均与青龙河工地不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建议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4、6月7日,市民来电:兰山区童星沂蒙路幼儿园,幼儿园三楼正在装修,产生有害气体,影响孩子身体健康。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建议转卫生部门办理。

5、6月12日,市民来电:兰山区东岳庙街与北园路交汇处的东南位置,有市民燃放大量的鞭炮,产生大量的烟尘污染环境。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号),市城管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查处”,建议转市城管局办理。

6、6月13日,市民来电:兰山区砚池街中段小青龙河污染严重,导致蚊虫极多,要求给予喷洒药物进行驱虫。

――根据临沂市卫计委工作职责,市卫计委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灭蚊属疾病控制和爱国委身运动工作内容。建议转市卫计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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