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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信息发布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11-1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2020-11-13   作者: 点击数:  

 

各分局,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关于环评审批“放管服”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要求,为实现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机衔接,落实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和“倍量替代”,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经研究,市局决定优化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确认程序,创新总量指标管理模式,推进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台账

(一)基本要求

以环境统计、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和已确认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为基础,按照县区污染防治攻坚要求、企业建设运行和污染治理实际来建立各县区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基础台账,以实现全市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宏观管理。

1.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6项;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展总磷、总氮总量指标管理试点。

2.台账范围:一是对现有企事业单位,以二污普为基数,增补2020年11月1日前建成运行的和已经总量指标确认的(是否批复环评都列入,明确不建设的不列入)。二是2017年1月1日前已经关停的企事业单位不列入。三是2017年后已经关停企业的总量指标已经调剂完毕的需要列入并注明调剂去向。四是对于较为集中的产业加工群和小园区,单个企业排放量较小但园区企业同类较多,可以将产业加工群和小园区作为总量指标管理单元。

3.豁免管理范围:涉排放主要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核算规则只要有1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超过或达到1吨(氨氮0.1吨)的,纳入管理台账,不足的豁免总量指标管理,各县区可以根据区域总量指标管理需求决定是否纳入台账管理。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全部纳入管理台账。

4.基本单位: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原则上以独立法人单位为基本排污单位,有多个厂区的分厂区核定总量指标。

5.时间节点:台账建立以2020年111日为节点,此后所有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确认和倍量替代均依据该台账。在台账建立过渡期,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调剂来源和替代来源依然执行原有规定,但需要纳入台账,其他情形执行现有规定,以保障建设项目审批连续性。

6.控制目标:各县区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需控制在《临沂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发〔2017〕14号)确定的各县区2020年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之内。部分县区的企业通过排污权交易试点和经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调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要做出补充说明,作为2020年目标的增加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明显超出2020年控制目标的县区,详细说明原因报市局核准后,报县区政府审议后定库。

(二)时限要求

2020年12月20日前,各分局完成本区域现有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基础台账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12月30日前市局完成核定并建立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市局将统一建立临沂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台账在线管理系统,实现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智能管理。

台账建立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优化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确认程序

(一)基本要求

1.实行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是削减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宏观措施,以县区为基本控制单元,推进总量减排计划并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是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刚性要求。

2.对建设项目实行总量指标管理,分析预测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所带来的环境影响,是强化污染源头控制的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举措。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总量指标为公共资源,在实行排污权交易前,我市现有和新建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企业进行技术核查和行政确认,作为行政审批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4.除国家、省、市明确的不予调剂、确认总量指标情形外,对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的总量确认申请,不得拒绝出具总量确认文件。不予总量指标调剂、确认的情形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名录明确列入淘汰范围的,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列入禁止建设名录的。禁止建设名录以临沂市“三线一单”为准,各县区和部门以前自行设定的禁止、准入等行政管理措施不作为总量指标确认依据。

5.总量指标确认不适用市县同权,市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总量指标由市局确认,县级审批权限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由各分局负责总量指标确认。对于新增单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50吨的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局审核确认。

6.新建项目各项主要污染物年新增排放量均低于1吨(含)(氨氮低于0.1吨)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说明,不需要进行总量确认。

(二)总量指标确认程序

1.申请:企业在编制环评文件阶段即可申请总量指标确认,企业(可委托咨询机构)依据拟建设项目工艺分析,参照现有企业污染排放情况和同行业污染物排放绩效,按照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排污环节分析,测算排放总量后,自行下载填报总量确认书后即可到市生态环境各分局申请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调剂和确认,或者直接发送到各分局行政服务受理邮箱申请确认。

2.受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审查认定不符合确认原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项目符合审查原则但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县区确认:各分局依据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核算技术规范(见附件二)对企业申请的总量指标进行核准,对于排污环节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分析核准。核准后在台账储备指标中进行总量指标调剂,出具县区总量确认书。在环评文件审批前总量指标出现变化的,应及时进行修正。

4.市级确认:属于市局总量指标确认的,县区分局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市局进行总量指标确认。临沂市总量确认书的样式见附件三。

5.办理时限:总量确认是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服务职能,简单项目实行即接即办,重点管控项目原则上接到总量指标确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污染排放环节复杂的项目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台账更新:企业在获取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确认书后,即可按程序报批环评文件,各分局在环评文件批复后,同步更新总量指标管理台账。不予环评审批的,总量指标撤回。

(三)总量指标调剂原则

1.台账建立后,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调剂和确认必须依据台账,可使用总量指标调剂来源包括2017年后关停项目腾出的总量指标,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后削减出来的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关停腾出的指标,以及县区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明确的治理提标提效、关停退出等污染减排措施腾出的可预支的总量指标。预支给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在新建项目建成投运时所承诺的减排措施必须同步完成。

2.总量指标原则在县区内部调剂,在县区总量指标已经调剂完毕情形下,县区分局可申请由市局调剂。对于一般建设项目,县区某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已经用完无调剂新建项目来源的,县区分局需报请县区政府制定污染减排计划,腾出总量控制指标供新建设项目使用,在过渡期可申请市局调剂。市局根据县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减排情况和总量指标储备情况进行总量指标跨县区调剂,实行全市总量指标平衡,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且连续两年恶化的,不予调剂总量指标并对该县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3.各分局在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调剂时,原则上遵循时间顺序调剂,即受理时依据企业申请时间,调剂分配时依据总量指标管理台账中企业总量指标收储时间调剂。

4.要素跟着项目走,实行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与绿色动能、节能减排项目差异化政策,重点支持绿色动能、节能减排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名录的优先调剂总量指标。

5.主城区退城入园项目腾出的总量指标除满足各区建设项目使用外,重点供临港建设项目使用,剩余部分供各县区重点项目调剂使用。

三、实行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

(一)需要倍量替代情形

1.为确保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符合总量指标确认情形的,其总量指标实行区域倍量替代。

2.倍量替代与总量指标确认均依据台账,台账总量指标不能重复使用,已用于建设项目倍量替代指标来源的,不能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总量确认和倍量替代指标来源。倍量替代说明不单独出具,在总量确认书中一并体现。

3.国家和省批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确认和倍量替代要求,除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外,还要遵从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倍量替代要求,获取环评批复文件后,其总量指标和替代要求同步落实到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台账中管理。

(二)不需要倍量替代情形

1.新扩改建项目各项主要污染物年新增排放量均低于1吨(含)的(氨氮低于0.1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说明,大气污染物不需要倍量替代。

2.退城入园和市域内异地搬迁项目,落实好以新带老情况下,实施减量替代,不实行倍量替代,其总量指标随项目转移,减量指标依然可用于其他项目调剂来源。

3.医院、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秸秆发电、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村镇民生供暖、污泥集中焚烧等不实行倍量替代。列入省重点工程的,视情形实施减量替代。

4.2017年1月1日前已经投运的建设项目,在重新报批环评或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时,不需倍量替代。对2017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建设项目,在重新报批环评或者补办环评时,执行倍量替代。

5.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年度全面达标的县区,在次年起不需要实行倍量替代。

(三)跨县区倍量替代调剂原则

1.建设项目总量确认和倍量替代在管理台账中无调剂来源的,可申请市局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

2.在建设项目通过跨县区调剂指标环评批复后,市局将指标调出县区台账更新,通知该县区指标调剂去向,同步扣减该县区主要污染物总排放量控制目标。

3.建设项目倍量替代实行差异化政策,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推进工程的优先进行倍量替代调剂。

4.市局在调剂县区倍量替代来源时,要充分考虑各县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发展需求,调剂总量指标不影响调出县区的项目建设需求,原则上市局调剂指标不超过县区储备指标的50%。

5.对临沂保税区、蒙山管委会等特别授权区域,遵从所属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规定,需要总量指标调剂和确认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办理。

四、事后监管要求

1.建设项目获取总量指标后,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但明确不再继续推进的项目,由各分局会同园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确认后,其总量指标来源纳入县区储备,项目如继续推进,需重新进行总量确认。

2.新建项目总量指标确认后,实行跟踪管理。即企业申请总量指标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确认书后,即纳入台账管理,实行按月跟踪,环评文件不予批准的或者企业不再申请项目环评审批的,总量确认文件同步撤销,所调剂的总量指标来源收回继续使用。新建项目建成运行后,实际建成规模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与确认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10%以上),增加情形的需要重新进行总量确认,减少情形的多余部分纳入储备使用。

3.台账建立后,实行动态更新。市、县区按照不同权限,在新扩改建项目总量指标确认后同步在台账系统中变更。台账中发现现有企业总量指标错误的,县区分局核准后报市局审核后方可更正。每年3月1日前县区分局负责编制年度总量指标使用情况报告报县区政府,市局编制全市总量指标使用情况报告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工作,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支撑。各分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负责,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分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推进专班,将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科室、责任人。要明确1-2名总量指标技术管理人员,与环境统计、项目审批服务人员保持一致,要相对保持稳定。请各分局于11月20日前将专班成立文件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技术指导市局成立技术支持小组,通过组织举办技术培训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指导各县区开展工作,各县区分局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协助开展总量指标管理工作。

 

附件:

1.县区总量指标管理台账技术要求

2.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核算技术规范

3.临沂市总量确认书模板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2

 

 

  
附件【附件1.docx
附件【附件2.docx
附件【附件3临沂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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