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监管 领域 |
联合监管 事项 |
抽查检查 部门 |
抽查检查事项 |
抽查检查 对象 |
抽查检查内容 |
实施 层级 |
抽查检查时间 |
1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监管 |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检查 |
发起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检查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 (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副产四氯化碳(CTC)和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对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
市、县(市、区)级 |
3月-7月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省、市、县(市、区)级 |
2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 |
发起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 |
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 |
3月-11月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放射源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配合部门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
职业卫生的检查 |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
市、县(市、区)级 |
3 |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监管领域 |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 |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所售新车(机械)是否信息公开,所售新车是否配有环保随车清单,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与实车配置是否一致,排放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
省级 |
4月-10月 |
配合部门 |
商务部门 |
新车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汽车销售企业 |
1.检查汽车销售企业是否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及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2.检查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加价销售或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未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未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及服务选项。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人员、投诉渠道。 |
省、市、县(市、区)级 |
4 |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领域 |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跨部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 |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编码登记、排气监测、远程定位监控、禁用区管控等内容。 |
市、县(市、区)级 |
3月-11月 |
配合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
检查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具有环保标识。 |
配合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
交通运输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 |
配合部门 |
水利部门 |
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1.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监管责任,确保工地使用达标机械,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特种设备。 |
5 |
环境保护监管领域 |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
1.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2.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
省、市、县(市、区)级 |
根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时间确定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
1.是否存在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市限行执行情况。 |
配合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市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 |
配合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
公共交通保障。 |
配合部门 |
气象部门 |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
提供技术支持。 |
6 |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发起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汽车维修企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 |
市、县(市、区)级 |
3月-10月 |
配合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检查 |
检查机动车维修单位是否有违规维修行为。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7 |
汽车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发起部门 |
商务部门 |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是否存在加价销售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是否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 |
市、县(市、区)级 |
5月-11月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市、县(市、区)级 |
配合部门 |
税务部门 |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
依法检查新车销售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发起部门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流程以及建立保存二手车交易档案合规情况。 |
市、县(市、区)级 |
5月-11月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检查二手车市场登记服务站是否按规定办理车管业务。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
|
依职责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相关经营行为 |
依职责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相关经营行为。 |
配合部门 |
税务部门 |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
依法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
发起部门 |
商务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
市、县(市、区)级 |
5月-11月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
配合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固定污染源的检查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情况等 |
8 |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商务部门 |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
市、县(市、区)级 |
市县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检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制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
配合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的检查 |
加油时是否将集气罩同汽油油箱紧密结合;油料卸车时,管路是否按照规范要求正确连接(现场检查未遇卸车可调取监控录像),卸油过程中卸油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卸油完成后连接软管管内是否有残油,一次回收集气管是否有破损、开口、密封不严等影响油气密闭收集的问题;企业是否开展一年一次自行监测并妥善保存记录,检测报告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是否存在过期、缺项,是否存在数据造假;是否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台账,油气回收系统运维台账是否规范存档;油气回收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开关相应阀门;油气回收管道是否存在油气泄漏;加油站一次、二次油气回收装置是否正常运转;油气处理装置(三次油气回收)是否正常运转且达标排放。 |
配合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
配合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
配合部门 |
税务部门 |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
依法检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9 |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1.机动车安全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2.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机动车综合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检查检验机构合规性检验行为。 |
省、市、县(市、区)级 |
4月-12月 |
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对未经检验、替检、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等检验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检结果的违法行为;是否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
配合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
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有违规检测行为。 |
10 |
新型燃料相关监管领域 |
生物天然气生产经营跨部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能源部门 |
生物质燃料开发 |
城市燃气管网经营企业 |
是否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入网。 |
省级 |
3月-10月 |
配合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肥料备案(登记) |
生物天然气生产企业 |
1.是否依法办理肥料备案(登记)证;2.是否依法规范使用肥料备案(登记)证进行肥料生产。 |
配合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工业污染防治 |
1.是否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是否落实三同时制度。 |
市、县(市、区)级 |
配合部门 |
税务部门 |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
11 |
殡葬服务单位、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
发起部门 |
民政部门 |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 |
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 |
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告别(守灵)等殡仪服务,以及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和销售殡葬用品是否存在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存在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以及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
市、县(市、区)级 |
3月-11月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检查 |
发起部门 |
民政部门 |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 |
殡葬服务单位(公墓) |
是否存在修建超标准墓位、违规预售租,公益性公墓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服务公开、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安全管理等问题。 |
市、县(市、区)级 |
3月-11月 |
配合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用地现场检查 |
针对民政部门提供单位名单落图比对,检查非法扩建、少批多占等自然资源非法行为。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配合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保护检查 |
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占用生态敏感区的经营性公墓名单,检查是否有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建设经营性公墓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
发起部门 |
民政部门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
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机构 |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
市、县(市、区)级 |
3月-11月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