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孔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29348961099F
地址/住址: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路以南青云山路以西
2024年10月11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前往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调查核实省厅“两打”机动组反馈问题。经调查发现,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5月5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8月17日从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购取的0.162吨、0.172吨、0.161吨、0.164吨、0.171吨、0.165吨废机油,并通过微信分别支付了965元、940元、910元、1380元、920元、910元购买费用。以上6批次共计0.995吨废机油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1日;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10月11日;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有两座50立方米储油罐,配套一台光氧催化装置,建设一间危废库、办公室、化验室。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人: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朱孟德;证明内容:证明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朱孔英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朱孟德获得授权配合我局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
5、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1日;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朱孟德进行调查询问,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5月5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8月17日从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购取的0.162吨、0.172吨、0.161吨、0.164吨、0.171吨、0.165吨废机油,6次从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移约0.995吨废矿物油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事实;。
6、现场询问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4年10月11日;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朱孟德配合我局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
7、《关于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年储存2万吨废矿物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编号:SDLSCS0202301)各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从事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项目的资质。
8、《危险废物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委托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微信支付记录复印件8张、危险废物入库/出库记录表,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交易过程,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5月5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8月17日从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购取0.995吨废机油并转入至该公司贮存。
10、2024年10月11日提取的固废管理系统(截图)2张,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5月5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8月17日从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购取共计0.995吨废机油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未填写零散收集信息表。
11、2024年10月11日提取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微企业名录(截图),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2、2024年10月11日提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内容: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CABR36XJ,法定代表人:丁经伟。
1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4日;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朱孟德进行调查询问,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5月5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8月17日向TH15253931122的微信号分别支付废机油购置款965元、940元、910元、1380元、920元、910元,TH15253931122的微信号为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经伟所有。
14、2024年10月14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只有1次(含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5、增值税发票1张,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1日外售31.75吨废机油,共获得149675.5元,单价约4714.18元。
16、《整改报告》1份,零散收集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5月5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8月17日从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购取共计0.995吨废机油已填写零散收集信息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2024年11月24日,你单位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关于贵局对我司的处理决定,我们是非常认可和坚决整改的。现关于我司的一些情况向领导反馈一下,请领导予以理解和关照!
1、我司一直都是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合规经营的,从公司成立以来,我们一直都非常积极的配合各级领导的检查工作,对提出来的问题我们也积极的进行了整改,领导也是非常满意的。
2、尽管公司成立好几年了,但一直未正常开展工作,只是有零散的一点收集业务,所以对有些操作流程还存在一点不足之处,经过这次事情,我们一定加强学习,保证不会再出类似的情况。
3、近年来由于行情不好,加之新能源车辆的不断增加和高品质润滑油的加入,车辆更换油的间距加大,给公司经营造成很大的困扰,原来找了个看门的大爷,由于发不上工资,人家就不干了。我父母和爱人都是农村的,还有一个不满两岁的孩子,还背负着上百万的房贷,全家都靠我一个人来照料,压力非常巨大。
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我司将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管理,绝不会再给领导增加任何的麻烦。特恳请市局领导能够考虑我司的实际情况,给予一个改正的机会,予以从轻处罚,不胜感激!次事情,我们一定加强学习,保证不会再出类似的情况。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1不予采纳,理由如下:该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无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配合检查,积极改正等为企业正常合法经营的前提,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2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理由如下:作为危险废物收集、暂存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做好培训工作,熟练掌握危险废物转移、存储工作流程。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3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此案为省厅“两打”行动组反馈问题线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严格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裁量,无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裁量等级2;涉案危险废物数量不足1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3;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素“补救措施”不适宜该案件,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8125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中伟 杨贺 联系电话:7206125 7206182
地 址:柳青街道北京路23号 邮政编码: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