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3〕003号
莒南凯佳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830779652
法定代表人:朱建杰 地址: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南侧
2023年8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你单位2022年以来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检查,对期间12份自行监测报告进行提取、勘验,发现你单位2022年上半年未对DW001排放口的动植物油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频次应为1次/季度),2022年全年未对DA004锅炉烟气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频次应为1次/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8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莒南凯佳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8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3、证据名称: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章节、《2022年自行监测方案》、《2023年自行监测方案》、《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自行监测年度报告》、纸质检测报告(志衡(2022)第(WT220650))、光盘(企业12份检测报告电子版);提取时间:2023年8月22日;提供单位:莒南凯佳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4、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8月22日;提供单位:莒南凯佳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8月22日;提供单位:莒南凯佳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建杰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8月22日;提供单位:莒南凯佳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周兆添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3年8月22日;提供单位:莒南凯佳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周兆添代表你单位办理环保相关业务。
8、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8月22日;提供单位:莒南凯佳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9、证据名称: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人员花名册;提取时间:2023年8月28日;提供单位:莒南凯佳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10、证据名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截图;提取时间:2023年8月28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1、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莒南凯佳化工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提取时间: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0月20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3〕00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处罚裁量及判定标准: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自行监测项目不全,裁量等级为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重点管理类,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修正因素:补救措施无法判定,不适用裁量;配合调查情况判定标准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为1次(含本次);改正态度判定标准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我局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伍拾陆圆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