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 5 月通过,2017 年 6 月修正)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 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 进行监督检查。” 3.【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 9 月通过,2018 年 10 月修正)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 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 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 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 10 月通过,2020 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 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 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 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5.【法律】《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12 月通过)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 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 密应当保密。” 6.【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6 号)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