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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01117-122848-477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7-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郯城县关于整治非法拆解行业的通告

郯城县关于整治非法拆解行业的通告

2019-07-30   作者: 点击数:  



郯城县关于整治非法拆解行业的通告-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郯城县关于整治非法拆解行业的通告

来源:宋庆海发布时间:2019-07-30

郯城县商务局

郯城县公安局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整治非法拆解行业的通告

为彻底整治非法拆解废弃机动车、废弃电器产品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的,没收非法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拆解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废弃电器和废弃机动车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动机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油泥等为危险废物,纳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将废机油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废机油、油泥等危险废物流失、渗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机油、油泥三吨以上的,通过渗坑(包括未经硬化防渗处理的地面)排放废机油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为危险废物,纳入国家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非法处置废电路板3吨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2019年8月10日前,非法发动机、废弃电器产品拆解业户自行清理取缔并采取切实措施控制或消除环境损害隐患的,依法从轻处理。逾期清理不彻底甚至继续违法经营的,依法从严查处。

八、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整治工作,自觉抵制违法发动机、废弃电器产品拆解行为,举报非法拆解活动。举报电话:0539-6222072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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