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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2-0000074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1-0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查封决定书(临环(河东)查字〔2022〕1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查封决定书(临环(河东)查字〔2022〕1号)

2022-01-03   作者: 点击数:  

临环(河东)查字〔2022〕1号


临沂市河东区丽华饰材木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093047675C

经营者:时庆印

地址: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东南白塔村

2021年12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期间正常生产,未按照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执行停产管控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调查询问笔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评手续、查封清单、一企一档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1台变压器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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