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山东宏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国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22MA7EEC5U96
地址/住址:临沂市郯城县郯城经济开发区郯马路6号
2024年9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西南侧约25吨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露天堆放,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1日,由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武签字确认的、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情况。
2、2024年9月11日,由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武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3、2024年9月11日,由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武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马永武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4、2024年9月11日,由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武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5、2024年9月11日,由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武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胡国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9月11日,由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武提供的山东宏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无害化处理20万吨铝灰(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铝灰(渣)贮存应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
7、2024年9月11日,由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武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临环3713220060)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地址、方式、类别、规模及有效日期。
8、2024年9月11日,由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武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编号:20243708014330、20243708014332)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危险废物来源、转移接受时间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情况。
9、2024年10月8日,由该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少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王少华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10、2024年10月8日,由该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少华提供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山东宏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无害化处理20万吨铝灰(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审服投资许字〔2022〕21057号)、项目一期和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验收手续,以及污染物排放和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等事实。
11、2024年10月8日,由该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少华提供的《露天堆放铝灰渣整改情况》,证明该公司整改行为及违法所得情况。
12、2024年10月8日,由该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少华提供的2023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收入。
13、2024年10月8日,由该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少华提供的社保缴纳明细,证明该公司从业人员情况。
14、2024年9月13日,由我局调取的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3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1;因该案不涉及混合贮存,混合物数量不予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未转运的露天铝灰用篷布苫盖),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40人,营业收入为4064万元),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以上,裁量等级为2。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78750元,大写壹拾柒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