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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4-0000132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4-28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4〕4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4〕4号

2024-04-28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44


当事人名称:平邑佳盛生物质燃料厂

法定代表人:籍万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7G3UJJ9W

地址:平邑县地方镇义和村

20243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年产4万吨生物质颗粒物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除尘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相春全程陪同,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3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分别对平邑佳盛生物质燃料厂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3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新建年产4万吨生物质颗粒物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除尘设施未依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原因和裁量基准相关因子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321日、2024327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新建年产4万吨生物质颗粒物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除尘设施未依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整改情况。

4、证据名称:平邑佳盛生物质燃料厂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321日;提供单位:平邑佳盛生物质燃料厂;证明内容:你单位新建年产4万吨生物质颗粒物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除尘设施应依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5、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321日;提供单位:平邑佳盛生物质燃料厂;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6、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321日;提供单位:平邑佳盛生物质燃料厂;证明内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籍万英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321日;提供单位:平邑佳盛生物质燃料厂;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刘相春的身份证明。

8、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321日;提供单位:平邑佳盛生物质燃料厂;证明内容:授权刘相春代表你单位办理环保相关业务。

9、证据名称:你单位花名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4321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10、证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提取时间:2024321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我局于20244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9项(建设项目调试生产期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颗粒物),裁量等级为1;排放口设置地点为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企业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缴纳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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