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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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会同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储油库1#装车台油气回收装置非甲烷总烃处理前浓度为9.75×103mg/M3,处理后浓度为8.64×103mg/M3,去除效率为11.38%,低于《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关于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5%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资质认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