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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0-0000578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2-2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环罚字〔2019〕5号 临沂大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临环罚字〔2019〕5号 临沂大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20-02-24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20195

临沂大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6627409        

法定代表人:赵会刚       地址: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武德村

2019101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7违法程度“一般”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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