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0〕4号
兰陵公众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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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兰陵县鲁城镇泉沟村村西西山 法定代表人:胡承凤
2020年5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委托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窑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检测,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为30.4mg/m3,超过排放限值的 0.52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资质认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1项违法程度“较重”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