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0〕3号
山东瑞达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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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运峰 地址:莒南县岭泉镇后左山村西北
2020年4月2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会同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期生产线窑炉(1号窑炉)脱硝脱硫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为102mg/m3,超过排放限值的0.275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资质认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一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