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学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灯光污染治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结合我单位职责,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市上下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保治理工作需要更加精准科学的措施,其中光污染作为伴随城市发展的副产物,已经成为一种显著影响城市居民工作生活和健康安全的污染源。
对于城区灯光污染,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做出了基本规定和要求,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户外灯光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照明专项规划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物外墙采用不符合标准的反光材料或者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户外灯光广告、招牌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光污染治理起步较晚,在国家和省级层面未建立系统的治理体系,缺乏标准化的技术规范要求,部门间分工和职责不清,缺少统筹性的指导意见。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发挥环境污染防治的牵头总览作用,结合您的建议,加强对上沟通,了解最新的光污染防治政策和要求,积极探索光污染治理技术路线,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进一步明确治理职责,不断提高光污染治理水平。
非常感谢您对光污染治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答复中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