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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内容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5-0000126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5-05-2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5〕1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5〕1号

2025-05-20   作者: 点击数:  

当事人名称:临沂金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化书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96190339W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西外环与聚才路交汇处        

2025年2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调取了鲁Q030HV、鲁Q2X0Z3、鲁W0298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历史检测过程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你单位在检测鲁Q030HV、鲁Q2X0Z3机动车时有明显可见黑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在检测鲁W02980时,只检测了左侧排气筒,未对排放废气的右侧排气筒进行检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A3.6“对双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也可以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的规定,但出具了鲁Q030HV、鲁Q2X0Z3、鲁W02980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月25日你单位提出异议,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你单位检测鲁Q030HV、鲁Q2X0Z3时在检测线上连续检测了两次,第一次人为停止检测后加大油门排出积碳后正式检测,均上传机动车尾气监控系统,鲁Q2X0Z3第二次检测时出现短时黑烟,但现场只有一个摄像头拍摄的视频能看到黑烟,其他角度视频无明显黑烟,鲁Q030HV第二次检测时无明显黑烟;检测鲁W02980时,你单位只测了左侧排气筒,根据临沂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关于鲁W02980双怠速检测尾气的情况说明》,该车辆检测时不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综上所述,无法认定你单位在检测鲁Q030HV、鲁Q2X0Z3、鲁W02980时,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主观故意,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和临沂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的说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并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0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现场照片3张和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检测鲁Q030HV、鲁Q2X0Z3、鲁W02980的有关情况。

2.2025年2月20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检测鲁Q030HV、鲁Q2X0Z3、鲁W02980的具体操作流程及相关情况。

3.2025年2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检测鲁Q030HV、鲁Q2X0Z3、鲁W02980的详细过程。

4.2025年2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签字确认的视频监控截图1张,证明你单位检测鲁Q2X0Z3时出现短时可见黑烟。

5.2025年3月27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异议进行补充调查,证明你单位对检测鲁Q030HV、鲁Q2X0Z3、鲁W02980过程中相关情况的说明内容。

6.2025年2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签字确认的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检测鲁Q030HV、鲁Q2X0Z3、鲁W02980的过程。

7.2025年2月20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8.2025年2月20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朱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9.2025年2月20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化书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10.2025年2月20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提供的临沂金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你单位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11.2025年2月20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提供的财务收支记录,证明你单位检测鲁Q030HV、鲁Q2X0Z3、鲁W02980的收益。

12.2025年2月20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1521344735)复印件1份、《关于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通知》(2022)鲁市监许函字第6654号复印件1份和校准证书复印件18份,证明你单位取得相关资质,检测设备在有效期内。

13.2025年2月20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检测鲁Q030HV、鲁Q2X0Z3、鲁W02980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14.2025年3月29日,临沂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鲁W02980双怠速检测尾气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检测鲁W02980时不存在弄虚作假。

15.2025年3月2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强提供的鲁W02980底盘照片,证明该车尾气排放前进入同一个消声器内混合后排放。

16.2025年2月20日,由我局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17.2025年2月20日,由我局调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并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55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或者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为1;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250,大写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中伟 杨贺  联系电话:7206125  7206182

址:柳青街道北京路23 邮政编码:

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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