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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0-0000581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2-2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环罚字〔2019〕2号 山东星佑艺术家居有限公司

临环罚字〔2019〕2号 山东星佑艺术家居有限公司

2020-02-24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20192

山东星佑艺术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FGJN79N        

法定代表人:叶建国       地址: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沂东村

20199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木料、锯边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露天存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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