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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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叶建国 地址: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沂东村
2019年9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木料、锯边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露天存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