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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0-0000577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2-2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环罚字〔2019〕6号 兰陵县多威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临环罚字〔2019〕6号 兰陵县多威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020-02-24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20196

兰陵县多威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660180959E        

法定代表人:刘屹山       地址:兰陵县庄坞镇驻地

201910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除尘器排气筒和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均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建设监测平台。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1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0113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二违法程度“较重”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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