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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0-0000565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10-2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环罚字〔2020〕11号费县木颜装饰材料厂

临环罚字〔2020〕11号费县木颜装饰材料厂

2020-10-21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011

费县木颜装饰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F780X6L

投资人褚廷伟  地址:费县探沂镇甘林村

20207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000吨装饰纸项目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UV光催化氧化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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