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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4-0000323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10-2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临沂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4-10-22   作者: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临沭沂南县、平邑县和临港区5起典型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


临沭县等人非法跨省运输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312日,群众信访反映:县城龙窝干渠水质变红,导致鱼类死亡,沿线植物被染红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排查龙窝干渠沿线,迅速锁定污染物倾倒地点,并找到转运倾倒的运输车辆和作案人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运输车辆、转运车辆罐体内的污染物采样检测,该污染物属危险废物。经对运输车辆驾驶员和倾倒实施人员调查询问、对车辆罐体内危险废物进行称重核算,确定该危险废物来源为河南省新乡市化工有限公司,通过罐车运输33吨危险废物至临沭县内倾倒,因查处及时,罐车内的危险废物尚未全部倾倒,已倾倒的危险废物重量为13.86吨。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临沭县公安局立案侦办,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依法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些企业或个人为降低生产成本或获取低廉的处置费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利用地环保意识薄弱、贪图小利的村民,共同跨省运输倾倒危险废物,形成犯罪利益链条,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本案中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加强联勤联动,发现案件线索后迅速行动,及时查处、制止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污染扩大,对以牺牲环境资源换取经济利益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按照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原则,依法追究涉案企业和人员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沂南县界湖街道胡家庄胡某某排放重金属废水案

一、基本案情

2024 719日,群众举报反映沂南经济开发区樱花路中段胡家庄桥附近有浓重异味,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周边排查发现,沂南县界湖街道胡家庄村樱花路桥东200米路南胡某某院落内,胡某某伙同他人将黑色液体使用井水稀释后通过樱花路雨水管网排向丰收沟内。经取样检测,该黑色液体内金属铅浓度为0.981mg/L(超过0.1mg/L的标准8.81倍)、镍浓度为7.58mg/L(超过0.2mg/L的标准36.9倍)、银浓度为4.88mg/L(超过0.5mg/L的标准8.76倍),均严重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利用群众举报线索发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涉案地点隐蔽性较强,为日常执法监管的薄弱环节。对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较为偏僻的案件,线索来源离不开附近群众的反映,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紧密的依靠群众,善于从异常中发现问题,不放过每一个细节,精准锁定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平邑县柏林镇人林某某破坏自然保护区案


一、基本案情

20247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根据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移交的某镇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线索,对平邑县柏林镇某村山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村村民林某某非法在该村自然保护区内采石、开垦,造成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山体受到破坏。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林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的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林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对当事人开展了关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普法教育。

三、案件启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依托与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之间健全的执法信息交流共享、联动机制,及时制止并查处了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也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植基层人心,营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典型案例


临沭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案


一、基本案情

20246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671953分至202468日污水排放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经调阅监控系统发现“2024671953分,该企业工作人员陈将在线监控系统的采样管及pH探头从采样池内拔出后,放在了采样池外白色塑料桶内,桶内装有检测站房排放的已检测废水,直至202468416分重新放回采样池内导致污水自动监测系统在此期间未对企业实际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利用先进的监测技术、自动化技术、信息化技术对污染源企业实现全天候自动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实现污染源远程监测、现场数据采集、自动判断是否超标、超标报警等。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借助系统平台监控,结合智慧门禁和监控摄像头,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形成由异常数据、监测仪器参数、运行状态、人员进出情况、人员操作视频等信息组成的完整证据链,经现场及时核实,初步形成了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的非现场监管模式,逐步实现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双提升


典型案例


临港区山东某木业有限公司有奖举报案


一、基本案情

202489日,接群众举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山东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锅炉外排废气进行检测,其中颗粒物浓度为32.8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的0.64倍。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项,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3.5156万元,并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案件启示

根据信访举报线索,第一时间发现并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实施奖励,调动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全民参与监督格局,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是持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宝,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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