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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3-0000283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03-3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的通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的通知

2023-03-31   作者: 点击数: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多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次

检查依据

1

污染源日

常环境执

法检查

排放污染

物的企业

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全年抽查比

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

需要确定

态环境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12 月通过,20144 月修订)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 12 月通过,2018 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勘察、询问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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