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分靠建设、七分靠管理”。国家、省均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机制,确保设施长效运行。为进一步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由谁管、如何管的问题,扎实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任务落实,根据《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一方面认真学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政策要求,另一方面全面总结以往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教训,借鉴学习其他市的有效经验,广泛深入调研,在《管理办法》草稿完成之后,几经讨论,多易其稿,先后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县区及公众意见,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经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并执行。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十八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资金保障和附则,其中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市发改、市财政、市水利、市农业农村、市住建、市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具体分工,明确了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级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县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职责,解决了职责不清、标准不一等问题,旨在通过市、县、镇、村各级各部门协同发力,共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设施运行维护。规范了运行维护分类管理要求和运行维护工作内容,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运行维护。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停运、整改、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等情形,明确了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监督管理。明确了市级对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核查职责,市、县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评估职责,并重点提出鼓励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纳入数字乡村建设。同时,还明确了运维管理经费保障和经费监管要求。
四、制定亮点
一是明确市级部门职责。与2022年版本《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相比,进一步厘清了市生态环境、市发改、市财政、市水利、市农业农村、市住建、市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职责,界定了管理权限及工作内容。
二是明确建设运维监管职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管的“运动员”和“裁判员”分开,明确了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形成全流程管理体系。
三是支持实施信息化监管。随着农村环境整体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也不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提升科技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