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引发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通知》(临环发〔2021〕10号)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出台背景、起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情况介绍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第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二、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印发了《关于开展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工作的通知》(〔2021〕116号),要求各分局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的筛选条件,在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基础上更新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在对各分局提报的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整理汇总的基础上,征求了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生态保护科、应急中心、监测科等相关科室的意见,根据各科室意见反馈情况对名录进行了修订,于3月30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四类,其中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30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333家、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84家、其他重点排污单位35家。
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排污环节、排放口和污染物种类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运行,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如实地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