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函〔2019〕41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入库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规定了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模式,列举了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入库专家在技术审查工作中应当禁止的行为等。《办法》的实施能够较好的保证专家技术审查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我省为经济大省,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市场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领业务较大,近年来在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不断增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含辐射类)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以下简称“技术文件”)质量参差不齐,行政审批、监管等环境管理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充分发挥专家在技术审查工作中把关指导作用,提高技术文件质量,对于加快项目落地、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文件质量的提升,不仅需要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的提升,更需要专家在技术文件审查中充分发挥“智囊团”的作用。现阶段迫切需要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加强专家的管理,建设一支水平高、过得硬的专家队伍。因此,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共十八条。具体有:
第一章:总则,共2条。分别对《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专家的入库遴选,共5条。分别对专家入选专家库库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得入选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技术文件评审或审查的情形,专家入库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共2条。分别对专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共6条。分别对专家信息档案管理、专家库更新频次、专家邀请程序及每月邀请次数限制、专家违规处罚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3条。分别对其他特殊条款、解释权限、办法的生效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其他几点说明
(一)因技术文件涉及面广、内容较多,跨多领域、多学科,专家需拿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技术文件审查工作,否则会出现技术审查工作走过场、技术审查质量低等情形;为杜绝上述情况的发生,保证技术审查工作质量,本《办法》在“第十二条”中规定了专家每月参加全省技术文件审查次数。同时,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在开展技术审查工作中随机抽取专家;因此,本《办法》在“第十二条”要求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审批部门以及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文件审查工作的单位,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二)为保证专家库不断有新鲜血液注入,使专家队伍的年龄结构及知识结构更加合理,本《办法》在“第十一条”规定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第三条”中明确了入选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为推进专家评审的有效性和提高评审质量,引导专家做好评审工作,本《办法》在“第九条”中规定专家应承担的义务;同时为防止技术文件编制单位落实专家意见不到位的情况出现,“第九条”还明确参加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无偿协助对环评文件修改内容进行复核。
(四)针对《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8]190号)中“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重大失误、遗漏、不负责任或者故意隐瞒有关问题的,采取全省通报批评、约谈、暂停专家资格或剔出专家库等处理措施”,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细化为对入库专家给予警告或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并列举了相应进行处罚情形。
(五)对于在技术评审中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无私奉献、绩效突出、观点鲜明,能为审查、审批和环境管理提出切实可行意见的专家,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予以通报表扬。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