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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4448582-10_C/2016-0901010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6-08-2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无组织排放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无组织排放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2016-08-23   作者: 点击数:  

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如焦化企业炼焦时冒出的黄烟,露天堆存的煤场、料场无组织排放的粉尘,以及石化企业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等。《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四十九条规定:“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对无组织排放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七十三条第(一)规定: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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