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制定的《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实施后,对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发挥公安机关的作用,促进核技术利用事业健康、安全发展,保障公众健康,我厅对《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山东省是经济与人口大省,也是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大省。目前,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3586家,辐射工作场所5336个;其中,放射源利用单位970家,约占全国的7%,放射源6825枚,约占全国的6.8%;射线装置利用单位2801家,射线装置7387台套。核技术利用单位将以每年约8%的速度增长,放射源以每年约10%的速度增加,放射性废物随之不断增加,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也在不断发展。随着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难以适应当前监管工作的需要,以及省人大审议通过的《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对此尽快修订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主要目的
办法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职责分工、检查内容及检查频次,进一步细化了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检查重点,提出了执法能力建设要求,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共九条,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括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职责分工、人员及设备的配备、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现场执法的重点等。修订后的办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辐射安全监管的范围增大,涵盖了对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及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加大了执法力度,增加了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三是减少了监督检查频次,但突出了现场执法重点,对六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四是加强了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动态管理,明确了对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