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有关精神,近日,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何要出台《指导意见》?怎样对社会机构进行监管?记者近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相关负责人。
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近年来,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600余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市场初步成型。一些地方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在环评现状监测、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领域承担了部分监测任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环境监测能力与环境管理需求的矛盾。
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同样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由于起步较晚,社会环境监测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尽完善;二是监测技术人员对环境监测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规范掌握不系统,监测行为不规范,且人员流动性较强;三是部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或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暗示,杀价竞争、违规操作,甚至伪造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时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亟须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省级环保部门积极探索实践,规范行业秩序,保证数据质量。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自2013年起,环境保护部利用两年多的时间,组织开展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研究编制工作。并安排专人赴山东、江苏、浙江、四川、云南等省进行调研。开展了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相关项目课题研究,选取了江苏省作为社会环境监测监管试点省份开展试点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本着“积极引导、加快培育、规范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原则,对于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推进形成环境监测系统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环境监测新格局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哪些事项可以放开?
《指导意见》明确了全面放开和有序放开的环境监测服务事项。
其中,全面放开的环境监测服务事项包括: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
因地制宜、有序放开的环境监测服务事项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测业务。
但环境监测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各地的政策准备、市场发育和监管水平各不相同,具体放开哪些监测业务、何时放开均由各省级环保部门视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同时,鼓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和规范化。
怎样防止“一放就乱”?
监管到位是成功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促使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差不齐、诚信体系尚未建成的今天,为防止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在“低门槛准入”的背景下一定要坚持“严中后端监管”。
《指导意见》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监管机制,推动建立规范统一、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
同时,由于各省的实际情况差别较大,为避免一刀切,国家出台的《指导意见》相对宏观,对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只提出了原则性和指导性要求。具体监管应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环境监测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省可以视本地实际条件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一般来说,可以采取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将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环境监测业务交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有地方性法律法规支持或经省法制部门同意的,可以尝试使用行政确认的方式加强监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名录管理方式进行监管,定期公布较好和较差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同时,应建立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数据库,公布水平高、服务好以及具有不良记录的环境监测机构名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及委托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时,可优先从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录中选择。
发现问题如何追责?
《指导意见》指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及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质量检查,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追究。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机构怎样提升竞争力?
环境监测司相关负责人指出,根据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所提供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为保证监测水平和监测质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
具体来讲,应按照国家关于实验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应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提升人员技术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网站上定期公布机构概况、具备的环境监测能力、承担的主要环境监测服务业务等内容,并对公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不断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