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
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临环发〔2019〕50号
各县区环保(分)局、蒙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局:
近期,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为确保我市有关工作顺利推进,现将落实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辖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中涉及的重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并严格按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生态环保督察固废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临环发〔2019〕19号)有关要求,加强督导、调度,每月25日前按时上报项目建设进度直至建成投运。
二、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并督促辖区涉废企业在山东省政府服务网上进行注册。要尽快完成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信息补全及固废物联监管系统、铅酸电池系统、电子拆解系统和固废业务申报系统等有关数据填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鲁环发〔2019〕1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临沂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意见》(试行)(见附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逐步解决小微企事业单位、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难、转运难等问题,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临沂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意见》(试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日
附件
临沂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帮助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规范收集、贮存、转移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畅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途径,切实降低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临沂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四减四增”三年行动动员大会精神,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以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目标,逐步实现对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和实时全程监控”的规范化监管,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试点工作,切实解决企业小量危废转移不及时、处置去向难、处置费用高、管理风险高等问题,有效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到2020年,将全市80%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小散单位(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下)、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销售与维修单位纳入收集体系。
(三)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各县区应根据辖区内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布情况,以化工园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危险废物产生小散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销售与维修单位为重点,明确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的收集范围和危险废物类别。
2、全程监管。试点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的全过程内部监管体系,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3、高效服务。试点单位应根据收集范围内产废单位的特点,制定月度、季度收集、贮存和转移计划,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有资质单位处置,高效、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应在1年内,至少为已与其签订合同的产废单位收集、转移1次危险废物)。鼓励试点单位深入产废单位各个环节,开展技术支援,帮助产废单位建章立制,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二、试点内容及要求
(一)试点单位。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具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1处以上设施)自行建设或参股建设收集体系,鼓励化工园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建设收集站点。非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参与建设的收集站点,需与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一个县区原则上建设收集试点单位不超过5家。
(二)收集范围。年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吨,原则上仅限收集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下或年产生某一类别危险废物10吨以下的小散单位及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销售与维修单位产生且自愿委托的危险废物。废荧光灯管、废硒鼓等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受产废单位年产生量限制。试点单位严禁收集贮存感染性、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严禁收集长期在产废企业超期贮存、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收集范围为临沂市域范围。
(三)有关要求。
1、具有环境工程、化工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2年以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技术人员。
2、与产废单位签订合同时,若未发生实际转移,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收集贮存的范围、规模、危险废物类别不得超过许可要求。应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至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收集的危险废物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90天且现场贮存量不大于500吨。
3、具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应与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协议(或合同)。所有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4、具有危险废物初筛分析实验室,具有相应的分析设备、仪器及分析测试人员。无分析实验室的,应委托有相应分析检测能力的单位定期开展化验分析。
5、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施工期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6、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视频安装要求,在厂区出入口、地磅、卸货区、危险废物贮存区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7、具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全程可跟踪、可追溯功能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实时传输和共享。
8、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临环发〔2019〕16号)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9、具有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1)利用处置协议。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协议(或合同),严禁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
(2)台账记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制度,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日期、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实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
(3)内部监管制度。重点区域实现连续视频监控,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一年。定期对运输工具、贮存设施、应急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
(4)预防风险措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2013年修订)有关要求,建设完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防止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贮存产生挥发性气体的,贮存库要有挥发气体收集处理设施。
(5)人员培训制度。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制定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应当使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应对紧急状态。要求受训人员熟悉:①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②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③火灾或爆炸的应对。
(6)环境监测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及验收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保存原始记录。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
(7)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流程、危险废物接收标准、收费标准和收集时间等服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及环境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10、符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公告2009年第65号)(2019年6月13日修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等有关要求。
(四)监管要求。试点单位应建立组织架构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体制,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月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包括与产废单位签订的合同),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上报上一个年度经营情况自查报告。
试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资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不达标的;
2、未按要求上报经营情况月报、年报,拒不改正的;
3、与产废单位签订合同时,未发生实际转移但收取相关费用的;
4、擅自不使用电子联单转移的;
5、未及时收集转运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导致其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转移或拖延转移危险废物导致产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
7、其他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暂停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资质的。
试点单位完成整改并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试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资质,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开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1、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经查实的;
2、与产废单位签订合同时,未发生实际转移但收取相关费用,拒不改正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应当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为的;
4、其他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取消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资质的。
(五)审批程序。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及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提升改造,达到要求后,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向市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综合收集经营许可证(临时,有效期一年)。新建试点单位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向市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综合收集经营许可证(临时,有效期一年)。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试点准入。县区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相关工作。申请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经营活动,应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73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执法监管。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试点单位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对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综合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三)建立调整机制。试点单位主体、项目实施地点或规模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需终止现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项目时,应当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8号)有关规定,依法对经营设施、场所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