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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1585729837/hbj/2022-0000050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6-12
 文  号  临环发〔2019〕4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尾矿浆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尾矿浆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06-12   作者: 点击数:  

临环发〔2019〕42号


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报的《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尾矿浆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改项目,位于平邑县铜石镇归来庄村西北600m处现有矿区工业场地内。项目采用直接臭氧氧化法处理本矿区内2000t/d选厂产生的氰化尾矿浆,处理规模为4475m3/d。主要建设内容为2套500m3/h制氧系统(1用1备)、2套60kg/h臭氧发生系统(1用1备)、6台脱氰搅拌槽等设备及相关配套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3629.9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29.97万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归来庄矿业矿区用地均位于浚河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7)。2018年5月17日,《临沂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通过专家审查,其中归来庄矿区用地范围调整出临沂市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8月27日,《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通过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并于9月14日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提出技术审核申请;2018年10月17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原则通过《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审核。鉴于山东省政府尚未印发《划定方案》,2019年5月12日,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先予办理本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本项目需在《划定方案》印发实施、矿区压覆范围调出生态红线后方可开展建设工作。该项目所在范围内生态保护红线若有变化,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程序报批。

该项目于2019年1月9日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9-371326-77-03-001041)。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评估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我局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6个臭氧脱氰搅拌槽产生的废气统一引至尾气破坏器内进行净化后,由1根28m高排气筒排放。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相关要求,加强废气收集措施,采取加强车间通风、场区周围加强绿化等措施。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完善废水回用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外排量。本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不新增生活污水。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评估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利用现有已建成的1座1000m3的事故水池,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并和现有、在建工程的三级防控体系相联动,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对尾矿浆和臭氧输送管道、危废储运、工段、工艺技术设计采取环评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审核。

五、由平邑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单位自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平邑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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