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发〔2019〕29号
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提报的《费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费县探沂镇大探沂村还建社区北545米处。2017年11月16日,原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以临环发〔2017〕174号文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由于项目收集管线、管网收集范围及中水回用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因此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粗格栅、细格栅、曝气沉砂池、初沉池、生化池、二沉池、混合池、机械絮凝池、高效沉淀池、污泥池、连续流砂滤池、接触消毒池、回用水泵房、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等,配套污水收集管网总长64.141km,污水提升泵站4座,此次环评不包含中水回用管网的建设。污水处理厂近期(2020年)处理规模为15000m3/d,中水处理回用规模4500m3/d。服务范围为探沂镇建成区、探沂镇西南新增工业集中区及费县经济开发区的岩坡片区,服务面积43.65平方公里。项目总投资4756.6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4万元。
2018年11月26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淮委许可〔2018〕68号文对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准予许可。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评估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我局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对产生恶臭的单元粗、细格栅等设置集气罩收集,曝气沉砂池、初沉池、厌氧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等进行全部密闭,全部引至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H2S、NH3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相关要求,加强废气收集措施,加强车间通风,对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单元进行加盖密闭,厂区及污水处理站周围加强绿化等措施。厂界H2S、NH3、臭气浓度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要求。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完善废水回用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外排量。
污水处理采用预处理+A2/O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后部分进入中水处理膜过滤系统(4500m3/d)处理后回用于工业循环冷却水补水及城市绿化用水,剩余部分(10500m3/d)与费县探沂镇污水处理厂共用入河排污口排入祊河。中水回用标准须满足《城市污水再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出水水质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沐河流域》(DB37/3416.2-2018)表2中的标准后排入祊河。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处理处置措施进行处理。生产中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本项目投产后需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危险废物鉴定。
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根据《临沂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LYZL〔2019〕014号)要求,项目COD、氨氮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191.6t/a、19.2t/a以内。
(六)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评估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项目的生化池、二沉池可暂存污水处理装置故障时的进厂污水,污水处理终端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一旦发现出水水质异常,立即启动回流泵,对污水超标原因进行调查,立即修复故障,同时在总排口设置闸板阀,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
(八)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并备案。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费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单位自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费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