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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1585729837/hbj/2022-0000034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2-01
 文  号  临环发〔2019〕1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80万吨/年重蜡油加氢联合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80万吨/年重蜡油加氢联合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02-01   作者: 点击数:  

临环发〔2019〕10号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报的《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80万吨/年重蜡油加氢联合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沂水县庐山化工园区内。2012年11月15日,原省环保厅以鲁环审[2012]146号文批复了《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润滑油基础油及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2013年12月5日,原省环保厅以鲁环审[2013]215号文批复了《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润滑油基础油及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的批复》。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原批复中80万吨/年丙烷脱沥青装置生产原料由重蜡油变更为原料预处理产生的渣油;原批复中80万吨/年重蜡油加氢装置、65万吨/年异构脱蜡装置、50万吨/年底油补充加氢装置变更为一套重蜡油加氢联合装置(包括60万吨/年重蜡油加氢、65万吨/年异构脱蜡装置、20万吨/年底油补充加氢装置,同时整合循环氢、干气脱硫和胺液再生装置)。项目变更前后产能不增加,其他仍应按照鲁环审[2012]146号和鲁环审[2013]215号文有关要求执行。其他配套设施主要建设3.5万吨/年ECOSA湿法制酸装置、硫氢化钠装置(备用装置)、原料和产品罐区、产品装车平台、50000Nm3/h天然气制氢装置、一座高架火炬以及75t/h燃气锅炉。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0万元。

项目未批先建,2018年10月27日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进行了行政处罚(沂环罚字〔2018〕第140号),责令停止建设并罚款。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评估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我局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75t/h燃气锅炉投入使用后,拆除现有的2×35t/h备用蒸汽锅炉(2020年9月30日前必须拆除完毕),园区集中供热后75t/h燃气锅炉作备用。须采用天然气作燃料,并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后的烟气经68米高烟囱排放,SO2NOX、烟尘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第四时段)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限值。

各加热炉须采用项目干气和天然气作燃料,并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后的烟气经各自配备的排气筒排放。排气筒设置情况:50000Nm3/h天然气制氢装置转化炉设置50m高的排气筒,丙烷脱沥青装置设置35m高的排气筒,重蜡油加氢联合装置一段设置40m高的排气筒,重蜡油加氢联合装置二段分别设置40m高的排气筒、53m高的排气筒、40m高的排气筒、40m高的排气筒、40m高的排气筒和40m高的排气筒,重蜡油加氢联合装置三段设置37m高的排气筒,分馏工段共用的导热油炉设置15m高的排气筒,重蜡油加氢联合装置四段反应加热炉设置18m高的排气筒和减压塔加热炉设置40m高的排气筒。加热炉外排废气中SO2NOX、烟尘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第四时段)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限值;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标准。

ECOSA制酸装置尾气:经过三级稀氨水洗涤系统+二级水喷淋洗涤系统处理后经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中标准,SO2NOX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硫氢化钠装置是在湿法制酸装置出现故障或检修时启用。其废气经过经三级碱喷淋后经一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由于项目ECOSA制酸装置建设周期比较长,硫氢化钠装置已经建成,在制酸装置未建成前,硫氢化钠装置做临时装置使用。

污水站废气依托现有两套光氧装置处理后通过两根15米高排气筒。苯、甲苯、二甲苯、VOCs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1要求。

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废气通过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P17)达标排放,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标准。

项目火炬正常状态下只有长明灯在运行,燃料气采用脱硫后的干气或者天然气。主要污染物SO2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相关要求,轻质油均采用内浮顶罐,对于特种油储罐采用内浮顶罐+油气回收装置;重质原料油采用拱顶罐加氮封装置;装卸时采用管道泵装车,设置2级冷凝+吸附法油气回收技术处理装卸废气;装置区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系统;污水处理站各单元进行密闭;危废存储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后排放。采取上述措施后厂界浓度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3标准H2S和氨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1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要求。

(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合理设计污水处理站规模及工艺。根据各工段用水水质要求,进一步优化用、排水方案,做到“一水多用”,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外排量。项目污水收集管网必须分设两路,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分别设置,生产污水收集管道采用明管、明沟或明管架空敷设,并采用防腐、防渗材料。

项目含硫废水(酸性水)依托现有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后、经回收硫酸铵后的含硫铵废水和含油废水、含盐废水以及其它废水(循环排污水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清沂山石化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2×5000m3/d,主要采用隔油+二级生化处理+三级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工);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标准》(GB/T 31963-2015)和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排入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经深度处理后排入沂河。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处理处置措施进行处理。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根据《临沂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LYZL〔2018〕15号)要求,项目COD、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48.7/a、4.87t/a、44.42 t/a和140.14 t/a以内。本项目 VOCs排放量为121.25t/a。

(六)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评估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管理,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将环境风险影响降到最低。进一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本项目依托现有事故水池(10000m35000m3事故水池各1座),同时新建设6000m3事故水池1座,设置节制闸措施将初期雨水送事故水池,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外排。

(八)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并备案。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沂水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单位自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沂水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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