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拟订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牵头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工作。承担中央和省级部门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市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重点问题进行督办落实。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等。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统一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市、县区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负责管理县区生态环境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