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临沂市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核心,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抓手,统筹推进全市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效能优先、坚持系统观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固定污染源行政检查
按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切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要求开展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及时完善“一单两库”,制定抽查计划。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清单式检查,重点检查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是否存在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二)开展大气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涉气排放企业、涉VOCs排放企业、加油站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涉噪声污染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区域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严厉打击篡改、屏蔽、破坏OBD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贯穿全年执法行动,对检查对象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要求,开展重点碳排放企业和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 (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副产四氯化碳(CTC)和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三)开展水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重点企业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废水是否达标排放、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自行监测和规范化建设等问题。
(四)开展固体废物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按年度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优先选取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单位开展评估,对经营单位、重点产废单位、其他产废单位评估数量不得低于省级评估数量要求。
(五)开展新化学物质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要求,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要求,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落实相关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开展土壤领域行政检查
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行政检查,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和报告情况、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实施情况。
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企业地块开展行政检查。检查污染地块调查、风险评估、管控或修复完成情况,确认符合相应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前,擅自开发利用等情况。
(七)开展核与辐射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检查、放射性污染防治产生单位检查、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检查。
(八)开展自然保护地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及“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工作。对全市自然保护地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点位开展行政检查,重点检查区域内人为活动问题点位,严格查处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行政检查
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重污染柴油货车OBD为重点,联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环检大数据进行筛选,对疑似弄虚作假机构及相关维修站(M站)开展行政检查,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落实失信记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行政检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环境应急物资装备以及应急池、厂内排水系统等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环境风险隐患,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治理问题隐患,着力提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事前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
(十一)开展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行政检查
按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建立部门联审联查、共管共用工作机制,对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视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核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管理,建立质量审核机制,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强对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查超标排放、擅自停运治污设施等不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对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等环境问题开展行政检查,督促排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管理,自证守法。
(十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行政检查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管。对新审批及验收的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打击环评编制和自主验收弄虚作假、不落实环评要求的行为。
(十三)开展矿井关闭情况行政检查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要求,对行政区域内矿井企业开展行政检查,重点检查矿井环评、验收手续办理及“三同时”执行情况,生态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环境监测、环境应急措施落实等情况;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对存在以上问题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党建引领作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员做表率、争先锋的带头作用,勇于担当作为,敢于牵头解决棘手问题和难点事项,把党旗插在执法一线,做到党建与业务的齐抓共管、同建共赢。
(二)完善差异化执法机制。结合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加大红、黄标企业执法数量和频次。对已实施“体检式”检查并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正面清单有效期内不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落实正面清单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新纳入和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业及时在移动执法系统内做出标记,并相应调整抽查频次。
(三)严格规范行涉企政检查行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完善涉企检查审批,充分用好涉企联合检查平台,不报备不入企,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信息化执法水平,各级执法机构的移动执法端运用率要达到100%。规范执法记录仪运用,确保执法视频上传率。
(四)进一步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大力拓展非现场执法手段及应用,强化平台数据联动共享,用好在线监测、用电监控等数据,全面精准掌握企业生产、治污状况,配合走航车、无人机等科技手段,精准开展非现场执法。提高非现场执法比例,原则上每月双随机抽查任务中非现场执法比例不低于45%。
(五)完善普法机制。将送法入企、说理式执法融入日常执法活动中,在现场检查、帮扶企业的同时开展普法宣传。建立普法培训和违法风险防范机制,根据行业和领域特点,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和中小企业的执法普法培训,对区域典型行业或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集中把脉会诊,帮扶企业及时发现违法风险点和问题苗头,消除违法隐患。
(六)其他工作。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局领导要求,发起、配合开展全局性或临时性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发起跨部门“双随机”抽查任务,配合开展其他部门发起的跨部门“双随机”抽查任务;进一步完善“一单两库”,实现检查对象分类管理,执法人员分类标注等。
附件:2025年度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